若是“钓鱼”得来的证据在法律上将被归依无效,“钓鱼执法”也就失去了意义。若是“钓鱼执法”者非但不能带来“经济效益”,反而会被“严肃查处”,还有哪个执法部门愿意“钓鱼”呢?

不久前,一位上海职场白领在网上发帖声称被执法部门“钓鱼执法”,此事引发的舆论热议持续至今且尚未平息。而近日又有一位来自河南的司机孙某向媒体投诉称,14日晚7点多,他驾驶面包车遭遇“钓鱼执法”,被上海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认涉嫌黑车经营,车辆被扣。为表清白,孙某回家砍断自己的小指。(10月18日《广州日报》)

最新消息称,上海市政府已明确要求浦东新区政府迅速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布于众。一方面,知情人披露,“倒钩”执法在上海其实很普遍,“倒钩”与执法大队关系密切,一条“双赢”的利益链将他们紧紧捆绑在一起。另一方面,是官方声明中的一再强调“对于采用非正常执法取证手段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其实很普遍”的“钓鱼执法”并非始于今天,也不是第一次引发舆论关注。关于“钓鱼执法”的渊源,也不用费力追溯———“执罚经济”的存在早已不是什么秘密。无利不起早。程序非正义且在道德观念层面也不得人心的“钓鱼执法”之所以大行其道,内在的根源便是部门利益的驱动。但是,若上级部门真有“一经查实,严肃查处”的决心,在利益与风险的平衡中,“钓鱼执法”也绝不会有今天这样的兴旺,责任制度的缺失实则成了“钓鱼执法”的一道护身符。

相关责任制度的完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相应的程序规定,凡“钓鱼执法”得来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二是以相应的罚责明确,凡进行“钓鱼执法”的“鱼钩”和执法者都应根据其行为而分别处以刑事的、行政的或经济上的处罚。对于前者,《行政程序法》至今尚未出台,《行政处罚法》关于执法取证的规定又过于简洁。倒是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此有专门规定,这份颇具开创意义的地方规章第66条明确,“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70条又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若将以上规定应用于“钓鱼执法”,可以看出:一是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必须表明身份,而“倒钩”恰恰隐瞒了自己的身份;二是不得以利诱取证,“钓鱼式执法”正是以利诱的方式来取证的;三是以利诱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也就是说即便司机真的被“钓上钩”了,也不能据此来进行处罚。

若是“钓鱼”得来的证据在法律上将被归依无效,“钓鱼执法”也就失去了意义。若是“钓鱼执法”者非但不能带来“经济效益”,反而会被“严肃查处”,并因此受到法律追究,还有哪个执法部门愿意“钓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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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上海浦东新区闸航路上的涉嫌非法营运交通行政执法一事,引起上海市政府的高度重视。17日,上海市政府首度作出正式回应,称已明确要求浦东新区政府迅速查明事实。根据上海当地一位老司机透露,“倒钩”执法在上海其实很普遍,“钓钩”与执法大队关系密切,达成的是“双赢”的利益链。

司机孙中界坚称,考虑末班车已结束,加之乘客抱怨天气较冷,出于帮助他人的目的,于是“顺道”载运了这名乘客。

浦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严良明昨日接受采访时表示,“搭车乘客”绝非“倒钩”。截屏图

司机孙中界以“自断手指”的残酷方式来证明自己的清白,这不由得让人想起张海超的“开胸验肺”。张海超最终证明了自己确实患了“尘肺”职业病,但孙中界能否证明自己的清白,目前还无法得知。上海市政府已要求浦东新区查明事实,事实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只能拭目以待。

其实判定孙中界有没有驾驶黑车并不复杂,只要调查其以前是否存在以搭载乘客为营利目的的行径,或者说孙中界有没有以此为经营手段,事情即可一目了然。但在未弄清事实之前,执法部门不能因孙中界偶尔一次的搭载乘客,就轻言“按照以往案例,百分百可以认定孙先生驾驶黑车”。这种轻易把个案上升为普遍性的经验式执法,显然有失公平公正,也有违执法应秉持的科学精神。而且有关部门声称,孙中界当天晚上搭载的是普通市民,并非“倒钩”,但身份不便公开。既然是普通市民,身份又有何不便公开呢?

可怕的是,钓鱼式执法,不但上海有,其他地方同样有类似现象;不但交通运输行业存在,其他行业也一样存在。姑且不论“钓鱼执法”如何有损公权力形象,单就这种行为本身,在执法程序上似乎存在着两个问题:其一,执法部门不能诱导公民违法,对其可疑行径可以进行客观调查,但不能设个圈套,诱使公民做出违法之举;其二,这种诱导下的违法能否作为公民违法的证据尚存疑问,至少在目前的法律上还没有获得支持。

既然钓鱼执法本身存在着程序上的瑕疵,那么为何有些执法部门还热衷于此呢?说到底,与罚款执法的变异有关,或者说与钓鱼执法背后的利益有关。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手段,本意是为了纠正错误,但现在却变异为完成指标而罚款,甚至是为了部门创收而罚款。《上海市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中提到,在两年时间里,该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鉴于罚款是有预定指标的,公众也就有理由怀疑,执法部门为了完成指标,会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手段,甚至不惜采用“钓鱼执法”。

黑车要整治,违法行为要惩罚,但不能以罚代管,更不能以“钓鱼执法”先诱导公民违法,再对其进行罚款执法。孙中界有勇气“自断手指”,以期自证清白;“钓鱼执法”和“罚款执法”的部门是否有勇气自断源头,以自证清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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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频暴雇用“钓钩”、诬良为“黑”的钓鱼式交通执法事件,舆论汹汹,多直指戕害良善的荒谬执法。

不错,此事最令人发指的,是以公权力的堂皇名义,行龌龊之举,将人们心中尚存的善念与信任粗暴扼杀— —公权力,竟成社会公德的公敌,逼得被诬者断指自证清白,逼得私车司机愤而贴出告示:路遇伤病,一律无视。

按涉案的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在工作总结中披露的“业绩”,两年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上级的预定指标。做一下除法,每天该大队要罚没70辆车,光罚款就坐收70多万元!该大队坚称没有使用“钓钩”,那么能否透露一下,究竟有多少警力?哪来的神机妙算,有如此高的工作效率?

不要以为群众都只能“不明真相”——如此丰厚的油水,如此迅捷的创收速度,“执法创新”的驱动力从何而来。拟定此类罚没指标,于法有据吗?是否有唆使或利诱下属荒谬执法之嫌?罚没款又是如何“分配”的?——能不能给百姓一个透明的交代?

蹊跷的是,这样一个频频发生、明眼人一望而知甚为荒谬的所谓执法行为,何以在国际大都市上海屡屡上演,从未得到遏制?近年至少有六起相关诉讼,执法大队何以轻而易举均告胜诉?这根“利益链”,难道也有本事贯穿法庭?

“钓鱼执法”案件当事人律师郝劲松,看到了问题的关键。10月18日,他用19封邮政特快专递从北京寄往上海18个区县的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及上海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申请信息公开:全部罚没款上交财政的金额有多少?财政返还金额有多少?有多少位“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假扮乘客配合查获非法运营的“黑车”……

然而,令人相当担心的是,郝劲松最终未必能拿到这样“绝密”的信息。

尽管上海在全国率先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响亮提出“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突破性表述。但怎样的信息算是“涉密”,不能向百姓公开,一直充满争议。

“真相”,就在郝劲松要求公开的诸多“信息”中,要查明并非难事。然而,新案尚未开庭,执法大队相关人员已经扬言胜券在握,他们的底气从何而来?

血气方刚的19岁车主孙中界,采用自断手指的极端方式,惊醒了舆论。在这样的舆论压力面前,掩盖真相,哪怕是动用法学专家匆匆支招或是将利益链延伸到法庭,恐怕比以往要艰难得多。

事实上,执法大队要自证清白,不必失去手指,只需公开真相。

我们拭目以待,希望那条肥得流油的利益链,最终将绑住的,是执法部门集体的贪欲,而曾被死死捂住的“猫腻”终将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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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当承认,在这种“钓鱼”的执法制度设计面前,每一个人都是失败者。

昨日,上海市闵行区“钓鱼案”的当事人白领张军,再次向媒体倾诉,他已将“钓鱼”执法的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告上法庭。此前的9月8日,这位圣戈班集团中国磨料磨具公司的市场经理,驾车路遇一自称“胃痛”的男子,主动敲窗要求搭载一程去医院,并拿出10元钱当车费。张军拒绝了车费,但一时心软却堕入了执法陷阱:两分钟后,张应男子要求,转弯停车,男子伸手抢拔车钥匙,紧接着拥上七八个穿制服的男子——这些人是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张军因此被认定为“非法营运”,并被处以1万元的行政罚款。

同样的失败者不止张军一个,与张军有着相同经历的当事人江涛被上海市宝山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当场抓获”后,将后者告上法庭,昨日此案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都说“侯门一入深如海”,如今倒是衙门一入不见底。以个人的力量对抗制度设计的陷害,力量对比,极不对称,诱民于罪与陷民以罪,足以使这个社会人人自危。

被“钓”之后,张军到闵行区建交委交通科投诉,一位王姓女工作人员接待了他,并称:“坦率地说,我觉得你运气比较差,对你表示同情。”再次要车时,交通科的万科长则对他说,没有雇社会人士诱骗车辆,“很可能是一部分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配合执法”。而“之前的钓鱼执法案件,原告无一胜诉”,“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经常被起诉,还没有败诉过”,如此对比也不足为奇,因为个人面对的是制度的设计——人为刀俎,我为鱼肉。

总说人民群众是最有创造力的,但以“钓鱼”的制度设计来看,公权力对于赋予它权力的人民,当真更有创造力——没有违法,也要创造性地使你违法。在《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中,创造者有一段自白:两年时间里,该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丰功伟绩之下,一个月之前该大队高调回应“钓鱼案”,在中共闵行区委员会党务公开网发布了《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出“新招”整治非法营运》一文,读来无异于辩护宣言:“灵活应用‘先取证后查处’方法,可有效缓解执法取证难问题,有利于维护客运市场稳定。”

“造违法”的制度设计,已使执法成为典型的阴谋。当人民赋予的权力有可能成为对人民阴谋的策源地,这种执法就与流氓行径几无区别,而得到这个社会其它权力资源的支撑,这种执法就成为自己赋予的权力对于自己的迫害了。说来荒诞,但现实恰恰如此演绎,因此,“钓鱼”的设计实在是太有正义感了,正义到可以不择手段:在这背后,“钓钩”每“钓”到一位私家车司机,便可获得300元人民币,“钓头”则提取200元。

用一个制度去设计一个人,实在太简单,罪与非罪早由制度设计所规定,但由一个人去对抗一个制度,却无疑是黑奴吁天。因此,善良的人们应对这种“先取证后查处”的“钓鱼”执法,抱以深深的警惕。当“钓鱼”“躲猫猫”诸如此类的江湖方式披上正义的外衣,它在证明:阴谋由公民个人来做,是卑鄙无耻;阴谋由公权力来做,是制度的创收创造。

如果执法不由正义驱动,而由利益驱动,如是执法不是求得正义,而是制造恐惧,那么不论这一制度的初衷是什么,都只能在正义的过程中被淘汰废弃,一如孙志刚案与收容遣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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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司机孙中界好心顺路搭载一名年轻人,谁知却掉进“钓鱼执法”的陷阱之中,被上海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为“非法营运”,孙中界为表清白愤而举刀自杀,所幸同事及时制止,才没有酿成惨剧。(据《新闻晨报》2009年10月16日)

何谓“钓鱼执法”?根据众多遭到钓鱼式执法的人士描述,所谓的“钓鱼执法”的受骗车主多为私家车车主或为私人老板开车的司机。执法人员化装成行人,谎称需要帮助,坐上司机的车,事先并没有提起报酬问题。但是在到达目的地时不由分说将报酬放在司机面前,早已潜伏在周围的执法人员一拥而上将司机制服,称其“非法营运”,强制司机接受罚款或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网上搜索一下“钓鱼执法”的新闻,惊骇地发现类似的事件委实不在少数。比如最近的两个月就发生了两起被称作著名的“钓鱼执法”案例。除上海司机孙中界遭遇“钓鱼执法”外,9月8日,同在上海闵行区的司机张军也遭遇“钓鱼”,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在诱骗遭遇掉入“钓鱼”的陷阱后,对其作出了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钓鱼执法”事件层出不穷,那么遭遇“钓鱼执法”的司机们除了愤慨之外,还能做些什么呢?设想一下,一个公民开着车在路上行走,路旁蹿出一行人,称自己有急事需要帮忙,公民出于好心将行人搭上车,谁知开不多远,行人将早已准备好的钞票放在司机面前,司机还未明白怎么回事,埋伏在周围的执法人员随蜂拥而上,称公民“非法营运”并强制处罚,公民该如何应对?我想,此等遭遇落到任何一个人身上都是愤慨不已的。

作为堂堂的执法机关,以欺骗和欺诈的手段对付手无寸铁的普通公民,其行为所造成的恶劣性后果不言而喻。翻翻往日的新闻,2008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司机被所谓的“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圈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愤怒地用刀捅死了“女协查员”(据2008年3月9日《东方早报》)。面对血的教训,执法机关不吸取教训检讨整改,“钓鱼执法”事件反而俞演俞烈,咄咄怪事在光天化日之下正式上演,一群批着“执法”外衣的“执法员”在堂而皇之地向老百姓“钓鱼”。笔者不仅要问:此种行为到底是在执法还是违法?

倘若“钓鱼执法”不加以制止,成为一种“合理性”执法,那么整个法律的程序都将被打乱。不妨设想一下,公安民警完全可以效仿“钓鱼执法”,在普通百姓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将赃款或毒品塞入对方手中,然后执法人民蜂拥而至强迫其承认是抢劫或贩毒?再或者在百姓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某女性执法员突然自脱衣裤,强迫其承认猥亵或强奸?种种罪名看似荒唐,却并不难以预料。有专家分析认为,之所以出现“钓鱼执法”,是因为执法队员都有相应的“执法指标”,比如查处毒品按数额奖励、查处黑车、卖淫嫖娼、赌博等按罚款提成等等,这些利益因素也许是导致“钓鱼执法”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中国的法律队伍要发展壮大,对打着“钓鱼执法”幌子的执法机关必须严打,一方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也是对广大民众的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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