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三门峡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严肃处理因“王帅帖案”被揭开的灵宝市违规占地一事。灵宝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高永瑞被行政警告处分,灵宝市大王镇党委书记黄松涛、灵宝市土地管理局副局长李建强被免职,灵宝市土地管理局阳店土地管理中心所所长翟海江被行政记过。(4月29日新华网)

关于土地征用的审批权限,笔者查了一下,如果网络不欺我的话,灵宝违法征地一事三门峡和灵宝政府都难脱干系;关于政府工作责任制,笔者也查了一下,如果网络不欺我的话,应该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从以上所举两条信息中,笔者分析,至少应该有一位行政首长站出来对此事负责,但是让人疑惑的是,为什么这些行政首长们在出事之后总是习惯于“躲猫猫”呢?官职低者难道天生就该成为官职高者的替罪羊?这好像有点不公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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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岁的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因在网上发帖批评鄂尔多斯市政府的一桩行政行为,两度被鄂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遭刑拘10天,第二次被以诽谤罪名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结果却在并无新案情的情况下被原审法院改判2年有期徒刑,而这一次,市中院竟然维持原判了!

然而,这还没完。昨日又有后续报道称,据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21日介绍,该院已对“吴保全诽谤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已经进入再审过程。

一审-重审-再审,如此简单的案子,却这样一波三折,令人莫名其妙。按照大多数国家包括我们中国的司法惯例,在没发现新案情的前提下,二审或者重审的判决是只能减轻不能加重刑罚的。而鄂市中院在此前后的一连串自相矛盾做法更是匪夷所思———第一次接到上诉后的判断是“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保全犯诽谤罪事实不清”;第二次在案情和证据都没有新的发现、原审法院竟做出加重处罚的情况下,居然裁定“维持原判”;而最新的消息是,“维持原判”的墨迹未干,它又对该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要求再审。

此前有报道说:鄂市东胜区检察院一名检察官透露,在提起公诉之前,曾开会讨论是否起诉,“当时在会上,我们签字是无罪,后来领导说,这是市里的案子,我们管不了。”不必讳言,这个“市里”当然是指鄂尔多斯市政府。在吴案审理过程中,实际上的公诉人并非东胜区检察院,实际上的审判机关也不是东胜区法院和鄂市中院;此案中,实际上的公诉人和断案法官都是鄂尔多斯的“市里”。

实际上,鄂尔多斯“市里”的相关作为,已经不是简单的干预司法,而是在替代司法了———办理该案的法官和检察官成了他们手中的提线木偶。在一个地区,如果对某一个具体案件的判断,连专司其职的司法机关都“管不了”,那么这个地区的法制状况,实在太令人担忧。

而鄂市中院在此案中的遭遇,也确实够“倒霉”的。一方面,“市里”的意图不能不听,不敢不从;另一方面,对舆论的监督和批评也不能掩耳盗铃,不敢毫无顾忌。开初,鄂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那是出于对法律的遵从;尔后,又维持重审判决,那是出于对“市里”的服从;现在,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要求再审,不知道是出于对舆论的“屈从”呢,还是缘于“市里”又有了新的“精神”。

司法独立是一项宪法原则,依法治国是一项基本国策。一些地方政府随意干预司法,受伤的不光是当地的民众,受损的不仅是当地的和谐,同时也令当地司法机关左右为难,无所适从,只好选择牺牲法律尊严。这不但使当地法制废弛,最终损及的,是全中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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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有法条在执行过程中被如此曲解和滥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来作出回应。长远之计还是要考虑能否废除刑法第246条中的“但书”,将“诽谤罪”彻底还原为“自诉案件”。

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因在网上发布帖子,称“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该案进入法院审理程序。

自“灵宝帖案”曝光以来,又有新的两起网民因言获罪的案例成为舆论的焦点。这些案件,均系出动警力抓捕网民,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根据当地的解释,之所以要使出抓捕甚至定罪的雷霆手段,其法律依据就是《刑法》第246条中的“但书”。

刑法对诽谤罪的规定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依此条款,诽谤罪是个以自诉为原则,以公诉为例外的罪名。只有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才能由警方介入调查,并只有在同时符合“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能由检方提起公诉。然而法律并未规定哪些情形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现在看一些官员的逻辑,凡是批评官员,就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需要动用国家暴力机器,给这些“不老实”的网民一个教训。

回望三十年巨变,不过依循了“让国家的归国家,让社会的归社会”这一路径。而这一艰难的转型迄今仍在行进之中。与公民开始接受这一改革内核不同的是,一些官员们的意识中似乎不愿转过弯来,于是动辄以政府和国家的名义,打压民众的批评。

期待官员主动因应时代趋势,转变执政理念,认真听取民众意见,有时是一厢情愿的。道德约束还需辅以法律强制。法律是民意的体现,其最终解释权当在作为民意机关的人大,而非某位地方官员。近年来,自“彭水词案”始,公民因批评官员而获罪的轰动性个案就达十余起,更不用说那些未被媒体关注因而无法进入公共领域的案件。“诽谤罪”已俨然成了一些地方官员钳制言论自由的利器。这些案件的法律根源,均源于刑法第246条中的“但书”被任意解释了。刑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基本法律,面对有法条在执行过程中被如此曲解和滥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来作出回应。尽管法律界对这些因言获罪事实并无分歧,但鉴于一些地方官员,缺少尊重法律、尊重专业判断的习惯,能够有效制止“因言获罪”的权宜之策还是得权威部门明确表态。

当然,长远之计还是要考虑能否废除刑法第246条中的“但书”,将“诽谤罪”彻底还原为“自诉案件”。在笔者的关注视野之内,依据“但书”提出公诉的“诽谤罪”几乎都成了引起质疑的问题案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门调研,统计一下司法实践中这一“但书”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即便是确有“诽谤罪”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而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又不愿出面对诽谤者起诉的,也可通过“检察支持起诉”来解决。以公诉来越俎代疱,既无实践意义,又给了一些无良官员以压制言论自由的工具,可谓得不偿失。期待全国人大进行法律调研,就是否废除“诽谤罪”的“但书”条款做出决断。

□王刚桥(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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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帖案”风波未平,“内蒙帖案”正在热议,“遂宁帖案”又来了。据《华西都市报》4月21日报道,四川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在网上用真名发帖子,批评“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去年10月17日,邓永固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12月31日,蓬溪县检察院正式向蓬溪县法院提起公诉。不知为何,直到检方提出公诉四个多月后的4月20日,蓬溪县法院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诽谤案。

自“彭水词案”以来,讨论批评政府的公民是否构成“诽谤罪”似乎有些多余。经过一轮又一轮的网络舆情洗礼,如今就算是非法律专业人士也多半知道,刑法上并没有“诽谤政府罪”,也没有“诽谤官员罪”。而个人(包括官员)若认为有人对自己构成了“诽谤”,可以向法院递交自诉状。刑法上的“诽谤罪”是“以自诉为原则,以公诉为例外。”所谓例外,只有那些“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罪才能提起公诉。

在邓永固这一个案里,举报当地政府违纪违法当然不是诽谤,哪怕举报内容失实,也不构成诽谤。至于指名道姓称某些官员为“败类”,这更不是诽谤。如果这些官员确实不是“败类”,那也只是“侮辱”,而不是“捏造事实”。否则,我们每个人几乎都有“诽谤”的嫌疑,比如我们在吵架或争论时常常会脱口而出把对方贬低为某种低智能的动物,难道对方有权拨打“110”请警方来抓捕“诽谤嫌犯”?还有我们的“国骂”,也常常出现在街巷争吵中,这种动辄问候他人女性亲属的言论较之“败类”要恶毒得多,如果也都交由检察机关来公诉的话,公、检、法部门可就有得忙了。

当然,这些“诽谤”和“疑似诽谤”每天都在发生,但公权力机关并不介入,也没有必要一一介入。知名的娱乐人物宋祖德在其博客中一会儿说周慧敏就是“集邮女星”,一会儿说贾静雯在天津有私生女。这些博文在网络流传甚广,影响巨大,但疑似“被诽谤”的当事人不以为然,司法也就保持着沉默。之所以公安司法机关会为了某些地方官员而不惜动用国家暴力机器,可能的原因就在于,这些地方公安司法机关事实上成为地方党政官员的“私家机器”。

于司法领域,向有“司法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之说。十余年来的司法改革一直在围绕“司法去行政化”和“司法去地方化”而努力。从这层出不穷的“公民诽谤官员案”来看,“司法地方化”的背后实则就是“司法官员化”。“灵宝帖案”中,几位当事的警察被处分,网上为他们抱屈之声不绝于耳。说民警“因办案业务知识不精,对错案的发生负有直接的责任”,如何能够服众?诽谤罪的常识,只要看过刑法就能明了,无需“精通”也能依法执法。民警岂会不知“诽谤罪”的定义,之所以有怀揣“诽谤罪”令箭跨省抓捕之雷霆行动,多半是源于当地更高领导的授意或暗示。

如果“灵宝帖案”还不能说明问题的话,请看“内蒙帖案”。将发帖者吴保全以诽谤罪抓捕、公诉、定罪,办案人员向媒体表示出了种种无奈。比如行使终审权的鄂尔多斯中级法院工作人员就对媒体“私下”表示,“这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一审法院一位法官也“私下”坦承,“凭我的良心,凭法律原则,我都认为他无罪。”包括控方一位检察官也透露,当院里讨论该不该诉时,有领导表示,这是市里的案子,“我们管不了。”

检察官管不了“诽谤罪”,谁在管呢?某些地方官员,他们不但管住了正常行使批评权的网民,还管住了本该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这一畸形的权力生态若不破解,因言获罪的“公民诽谤官员案”还将继续冲击公众对司法的信心。(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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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再一次显示了在监督和驯服“县级权力”上的力量。从气势汹汹地跨省追捕发帖冒犯者,到态度蛮横地坚持要办发帖者,到最后狼狈不堪地低头认错,灵宝市政府在短短半个月中180度的态度转变,显然全拜媒体穷追猛打所赐。对许多与王帅有着类似经历的人来说,王帅的幸运已足以让他们羡慕得眼红。内蒙古的吴保全就是如此。

吴保全的经历与王帅惊人地相似,也因网上发帖揭露本地的违法征地而遭到警察的跨省追捕和拘留——不同的是,王帅因引起舆论关注而受到保护,傲慢的权力最终向舆论监督低头。而由于未引起媒体关注,吴保全的命运截然不同,以诽谤被处行政拘留10天后,因继续发帖被正式逮捕,并被判“诽谤政府罪”,上诉后不仅“诽谤罪成立”竟又加刑一年,律师称这显然是打击报复和对其“不服判决”的惩罚。(《南方都市报》4月20日)

吴保全所以选择此时向媒体曝光,显然是受到了王帅维权路径的激励,他激动地从王帅案中看到了翻案的曙光和让政府低头的可能性。媒体所以这时候报道这件“旧事”,显然也是受王帅案的影响,圆满解决的反衬使吴保全深陷困境的经历更有新闻价值。吴保全肯定在想,虽然没有王帅那样的幸运,但如果能借助王帅案的“判例”和王帅案凝聚起的舆论能量使自己摆脱困境,趁热打铁倒逼本地政府敬畏法律和民权,这未尝不是不幸中的万幸。

抓住时机,紧靠媒体,趁热打铁,借案翻案,像抓救命稻草一样不放过任何一个吸引媒体关注的机会,这些维权策略,是公民在长期的维权苦旅中逼出的“智慧”。

按理说,法治社会万物置于法律的治理之下,法律是公民权利的保护神。批评政府,曝光腐败,这些权利都清楚地刻在法律大理石上,当民权受到公权机关的侵犯和践踏时,他们应寻求法律的保护—可一次次失败的维权经历,一个个偏执者的悲惨下场,让他们不得不从抽象、理想、虚幻的法治按摩中走出来,正视权力被滥用的现实。在官本位、权本位仍然非常浓厚的现实中,当权力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对公检法呼来唤去、将法律当橡皮泥任意揉捏的时候,法治是无力的,既无能主持正义,也无能自我纠错,运输正义的通道是不畅通的。

从新闻报道来看,吴保全其实一直是个法治的忠实信仰者。当他因网上发帖被跨省追捕后,他想到了使用法律武器,但法律却没有捍卫他的权利和给他正义,而是违法给他创造了一个新罪名——“诽谤政府罪”。他当然不服气,继续通过上诉寻求法律的保护,寄望于法律能自我纠错,但又为对法律的执著信任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维持原判,并“惩罚性”地加刑一年。他继续保持着对法律的信仰,继续上诉,可法庭给他的回应是“维持原判”。检察官透露说:本判定其无罪,但领导说这是市里的案子,我们管不了。一次次在法律面前碰壁,头破血流,他的法律信仰终于动摇了,不得不像与他一样经历的人那样,转向了信仰媒体。

显然,王帅很现实,从开始起他就对法律充满不信任,自始至终都在依赖媒体的力量。当家乡父老被违法征地后,他没有建议他们去与政府打官司,而是坚持选择在网络曝光,借媒体曝光倒逼政府守法。为了吸引媒体的注意,他选择了“抗旱造假”这个更迎合媒体报道价值的话题(可悲的是,随着媒体对一些事情的见惯不怪和审丑疲劳,人们不得不通过某些炒作手段以吸引媒体的报道兴趣)。当他被跨省追捕后,他没有寻求法律的保护和诉诸法庭,而是清楚地知道权力滥用下公正荡然无存,坚持借助于媒体。结果证实了其选择的明智,正是媒体的帮助使其免受打击报复并最终维护了自己的正当权利。

于是,王帅成了又一个依赖媒体获得正义的成功典型,媒体喧宾夺主地担当了主角,法律又一次扮演了旁观者、打酱油者的可耻角色——这也进一步强化了公民维权的媒体依赖。所以,那个曾对法律充满幻想的吴保全,也不得不把媒体当成了救世主,幻想着借助王帅案的舆论能量和“王帅效应”在媒体帮助下求得正义。于是,舆论不得不再重复一遍“批评政府哪怕失实,也不能以诽谤治罪”、“治公民诽谤政府罪,除非修改宪法”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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