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官判案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有的法官竟然葫芦僧判葫芦案,这简直就是二斤泥土一桶水——和稀泥。

2009年12月28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给李凯强下达了一份判决书。法院认为,2008年8月21日15时14分,李凯强驾驶电动车与宋某驾驶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判决李凯强15日内支付宋某1万元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7.9万余元。(1月8日《郑州晚报》)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自古已然。如果李凯强真的是撞伤了宋老太太,法院的判决就是无可非议的。但是,调查取证认定,无法查证是由李凯强还是宋某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根据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损失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较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宋老太太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李凯强撞伤了她,那么,李凯强是没有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李凯强支付宋某7.9万余元根本就是鸭子开会——无稽(鸡)之谈。

司法腐败是最危险的腐败,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社会的和谐,阻碍了社会的进步,破坏了社会的风气。一个坏了良心的法官,一个稀里糊涂的判决,在社会上产生的负面作用是不可估量的,甚至会比一颗原子弹的破坏性还要大。“南京彭宇案”以后,许多人都不愿意“管闲事”了,怕像彭宇一样赔偿4万多。这次,李凯强也是因为帮助受伤的老太太,赔偿的金额竟然高达7.9万余元。

试问,今后就是有人死在大街上,还会有人出手相助吗?纸里包不住火。好在现在已经有当天现场的目击证人张师傅愿意为李凯强的清白作证。窃以为,二审法院在判处李凯强不用承担责任的同时,还应该对宋老太太的行为进行严惩,杀一儆百,以儆效尤,净化社会风气,鼓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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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公德与道德,谁都不该退缩
??????????? 法官判案岂能和稀泥?
??????????? 当越来越多的“助人为乐”遭遇“碰瓷”

前年夏天,还是大学生的李凯强与老太太宋某发生交通纠纷。李凯强称看到老太太摔倒在地后把她扶起,老太太则称是李凯强将其撞伤。由于无法查证是谁的过错造成,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判决李凯强支付原告宋某1万元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7.9万余元。经过这件事后,李凯强对人的看法彻底变了,他说若再遇到此类事情“我会走开,不再理睬”。(1月8日《郑州晚报》)

在隐遁的真相面前,当事双方各说各话、难辨媸妍,道德与法律陷入“罗生门”的事例“至今已觉不新鲜”。远一点的有“彭宇案”,近一些的有“孙中界事件”,再近的也有“豆饼老太案”。所幸的是,孙中界在经历断指证清白的悲怆之后,钓鱼执法的“公权碰瓷”本质浮出水面,真相还了他一个迟到的公正。只不过,在坚硬的现实面前,很多事件往往无果而终,比如,彭宇案、豆饼老太案,虽和解了官司纠纷,却迷失了道德导向,真相也在“那一个患过伤风的角落”暗自抽泣。

大学生扶老太被判赔7.9万事件,又是一起双方各执一词、是非莫辨的“罗生门”。它的出现再次将一道棘手的选择题推向了每位公民,在明哲保身与献出爱心两个选项之间做出抉择,选择其中的任何一个都将“很受伤”。若决定袖手旁观不予理睬,很可能今后会良心不安甚至受到道德谴责;如果义无反顾出手相助,则或恐要无可奈何地接受“碰瓷”,被道德底线失守者“反咬一口”。


一个不言自明的事实是,道德“罗生门”密集出现以及“碰瓷”事件频繁发生,留下的是善心冷淡的后遗症。一市民捡到空钱包怕被诬告找来4人作证,两小伙路边发现一沓百元大钞不敢捡冒雨等警察,当公众犹在为这样的“荒唐之举”哭笑不得时,还有更令人焦虑的苦果或将酿成,那就是“道德退步”。譬如,当“钓鱼执法”事件曝于阳光之下后,很多司机在车身张贴“本车拒绝一切搭载求助,临盆产妇、车祸、中风、触电、溺水都不关我事,尤其是胃疼的”等字样的条幅。从“摔倒无人敢扶”到“钱包无人敢捡”,再到“好事无人敢做”,现实中的种种“怪现状”恰好印证了《马太福音》中的那句哲言,“只因不法的事增多,许多人的爱心才渐渐冷淡了”。

由此观之,在情与法的“罗生门”发生后,厘清事实真相显得至关重要。若因“无法查证”、“没有证据”开了“葫芦案”的先河,那么这样一个不严谨的判例就完全可能引发道德危机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钓鱼执法案明朗之后,孙中界向全国司机发出倡议,希望司机以后继续做好事,继续帮助别人。这也证明了在威严的法律面前,只有水落石出的真相才能还爱心一个清白,否则我们何以向想做而不敢做好事的后来人一个合理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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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1日,郑州一大学生扶起一位老太,老太当时称被撞伤腰,有多位证人称其是碰瓷,但老太称不会讹人。2009看12月28日,法院判学生赔偿老太7.9万元,并称因不能判定双方责任各负担一半。该学生希望找到目击证人,并表示再遇到类似事情会走开不再理睬。(人民网 1月8日)

常常听说:缺什么就吆喝什么。可是一旦有抬头复苏的迹象,又会受到层层的阻力。公德心就是我们所缺少但又十分渴求的,尽管是大家所提倡的,可是如果连法律都不支持我们,那所谓的公德人心,礼义廉耻又真的那么重要吗?

看罢新闻,作为一个有意识、有公德与道德观念的生物,都会欣赏主人公的美好公德心;缺失道德观念的老太十分让人气愤,更让人不能理解的是法院的那纸白纸黑字的冤判。

显然的,这样的判决不但是当局者不能接受,连我们这些旁观者都会气愤。一件明显的好人好事,却变成一桩不明不白的民事案件。明明就是我们常常提倡的“尊老爱幼、互帮互助”优良传统的真实写照,却偏偏被描述成现代版的“窦娥冤”?这种情况下,令我们这些“雄赳赳气昂昂”正要振兴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人也畏首畏尾起来,想这样,却又担心那样。如何权衡公德与道德真的让人十分纠结。


其实,这样的“纠结”绝对不在少数。从小开始,其实我们就一直被灌输着“雷锋精神”,既要有公德心又得高尚的情操和道德感,所以才会被灌输着勇于并敢于和坏人坏事作斗争,以及乐于助人的精神指导和生活模式。偏偏,社会变了,人的原则也要变化。小学原本的提倡变成了“‘善于’与坏人坏事作斗争”,社会原则也变成了“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这样的变化都是我们近年来缺失公德心的表现或是导致其发生的原因之一;在我们希望道德感能慢慢引导公德人心走向正轨的时候,它也在渐渐缺失并且脱离了它的轨道。

这样的矛盾是我们常常听得到、看得见,也是感受得到的。我们要振兴,要恢复优良传统,就必须权衡两者。这并不是鱼与熊掌,所以根本不会出现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的情况。缺失任何一个都是我们的损失,更别说如果两个都消失怠尽这么可怕的情形了。

仔细想想,依法治国的社会当然要以法律为先,但中华民族的延续和壮大,又必须是有优良的传统支撑才行的。公德与道德当然需要我们的保护和发扬,法律的证明也是非常重要的。

公德与道德,谁都不该退缩,即使在法律面前也一样。我们吆喝的,正是这些缺失以久的美好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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