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申购者反映,因均价高出附近商品房和购房者无继承权,石家庄今年上市的上千套经适房遭弃购。对此,该市相关部门回应称,定价偏高系因建设时遇到建材涨价等因素;虽然开发企业为其下属企业,但该批经适房定价合理,也没有发现虚报现象,因此不可能降价。 (8月3日《新京报》)

一座居民收入本来就不高的城市,一座把保障性住房看作是改善低收入人群基本工具的城市,其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利润率竟高达17.5%左右,难怪上市后遭到申请人的集体弃购。

这种具有讽刺意义的弃购,不仅是对住房保障政策变味后的谴责,也是对经济适用房建设过程中暗箱操纵的质疑,更是对这一民生住宅产品丢失民意后的反思。

其实,遭到质疑的经适房楼盘之一名为安苑二期,在开发之前就注定要出现今天这样的尴尬局面。因为,在开发企业石家庄市安居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确立了从属关系后,这样的“上阵父子兵”架势,就已经保证不了这片经适房能够盖得价廉物美。而当地房管部门在回应质疑时所称的“建材涨价”更显得十分荒唐。因为在盖这栋经适房时,正好是建筑材料的低峰期,即便不是低峰期,作为住房保障的建设和管理部门,也不能如此可笑地“秋后算账”。

如果说现在的许多经济适用房都在后期的分配上做假,进而沦为一种行政腐败的话,那么,这种在前端就套利的“上阵父子兵”就是在盘剥。对那些住不起房的人来说,这就更像是一种强盗行为。我以为,石家庄这家叫安居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开发商,配不上“安居”这个名字,更配不上国家赋予的土地、规划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一处在城市边缘盖出的经济适用房楼盘,利润经初步核算后竟高达17.5%左右。我们不禁要问,那块地价公示了吗?那批材料的价格披露了吗?是谁决定了这对“上阵父子兵”去盖这栋经适房的?为什么在审计部门还没审出结果之前,有关方面就草率认定该批经适房定价合理,没有发现虚报现象?

国家明文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利润不能超过3%。那么,就安苑二期而言,还有近15%利润到哪里去了?是当“父亲”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还是当“子女”的提供了假报表,将利润一笔勾销?

眼下,国家有4000亿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其中的三分之一多,都投入了经适房的建设当中。如果这些项目都搞成“上阵父子兵”的话,那么,独立招投标、第三方公立性等公开、公平、公正程序还有什么意义?或许,正因为有“上阵父子兵”的存在,土地成本变得无法控制,建设成本变得收放自如,项目监理变得自家人说了算。这样的经济适用房“经济”了谁,“适用”了谁,便一目了然。

在房价飞涨的今天,当中低收入人群指望不上商品房,而将经适房当作唯一一条路径时,一批比市场价还要高的经济适用遭到弃购,显然是对中国公共地产和民生地产的扭曲。它表明,在住房的每个毛孔,每条血管里,都流淌着肮脏的权力交易和腐败基因。同样,它也更表明,经济适用房在制度设计上是有严重缺陷的,在这个缺陷面前,除了住房的不公平外,被我们抛弃的,很有可能还有对公共住房政策本身的信任。(作者系资深媒体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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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经适房摇号“6连号弊案”阴霾未散,更夸张的“升级版本”就在湖北老河口市上演了。日前,老河口市第二期经适房通过计算机摇号,从1138户申请者中,确定了514户购房者,其中竟有14户资格证书编号相连。(7月31日《京华时报》)

事发后该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称摇号软件合格。该市公证处主任说,此次摇号现场公平。

软件合格,并不代表审批程序、公示程序、公证程序等整个程序设置合格和结果合格;现场公平,也并不代表整个程序正义和结果公正。14连号中有13人来自同一所中学,其中还有一位没有申请资格的17岁中签者,已经让所谓的“软件合格”和“现场公平”没有了任何说服力。公众有充分理由怀疑其中有着待揭的内幕。

更值得深思的是,政府部门以及具有政府背景的公共服务部门,在事涉“千万亿分之一”概率的公共事件上,一个正确的反应当是“于无疑处有疑”,首先进行质疑和自查,以一份翔实、科学、严谨的报告对公共事件进行解释。但老河口市房管局和公证处负责人竟然忙不迭地站出来称“合格”和“公平”。这种简单的表态显然不能驱散公众的层层疑云。

某种意义上,盲目自信的权力是没有公信力的。政府部门面对极小概率公共事件,不震惊,不怀疑,不追问,不探究,本身就应该引起舆论的震惊、怀疑、追问和探究。

政府部门震惊和怀疑、追问和探究,是一个构建公信力的过程;而转嫁给舆论去震惊、怀疑、追问和探究,则往往就变成了公信力沉沦的过程。如此看来,政府部门所损失掉的,要远远超出14套房子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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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湖北省老河口市第二期经济适用房摇号,有14户资格证编号相连。相关部门认定,摇号软件合格。经华中科技大学概率统计系副主任王湘君计算,此次14连号的概率约为百分之一。(7月31日《京华时报》)

老河口市经适房“14连号”已成事实,尽管让人觉得蹊跷,但按照专家的计算,此次14连号的概率约为百分之一,言下之意,尽管概率不大,但至少还是存在百分之一的发生几率。

不过,假如把经适房“连号门”仅仅归为一个概率问题,甚至得出一个小概率事件同样有可能发生这样的结论来,显然是钻进了牛角尖。拿概率出来说事儿,更是顾左右而言他,在回避经适房分配中存在的关键问题。

事实上,即便广遭质疑的“连号门”确实是小概率事件真的发生了,但是公众对于经适房政策及分配方式本身的质疑,其实依旧不能被有意无意的忽略。经适房的分配,毫无疑问关系到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其分配的程序是否能够秉承基本的公平公正,自然也就备受瞩目。

也正因经适房分配决定着不菲利益的最终归属,引得各方逐利者纷至沓来,甚至不乏权力之手的干预和插足。在现实中,住着经适房,却开着奔驰宝马的现象,其实并不鲜见。面对经适房分配“富人往前冲,穷人靠边站”的尴尬局面,公众对分配的流程无法信任,满腹狐疑,也就并不奇怪了。

此外,即便“连号”现象并非精心策划出来的杰作,但是,如何让公众真正对经适房分配过程的公正性具备起码的信任,显然也应该是组织者的基本责任所在。毕竟,经适房本属公共资源,其分配机制和流程当然应该经得起公众的挑剔才是,否则的话,不仅是对公众基本权利的无视,经适房资源遭遇各方势力的瓜分抢夺更是在所难免。

基于上述观点,经适房“连号门”或许已然引发公众对经适房分配制度信任危机。对其简单地进行数学解读,甚至被看成一个概率问题,显然并非务实的态度。如何重建经适房分配的公信力,让经适房真正惠及最需要的民众,而不是宝马奔驰开进来,才是经适房政策面对“连号门”事件最需进行的危机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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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经济适用房的出租乱象是一个典型,甚至不需要什么对策,在无人监管的市场,违规就像是呼吸那么自然。在北京最大的经济适用房社区天通苑小区,经济适用房的租赁市场很火爆,而且很成规模。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上市转让、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但可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的房屋重新纳入保障住房供应体系。

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也指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进行回购。

政策规定得很清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之后才能取得完全产权。而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由此看出,经济适用房出租,有着严重的成本收益不对等。房屋出租的时候,其租金是比照周边商品房的相应出租价格,因此,经济适用房租金获取了与商品房等同的收益,而房主的购买成本却是按照低于商品房的政策价格,有着低于商品房的成本,而房主获得了超越商品房的这部分超额利益,就是本应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差价。

如此一来,有限产权房出租,使得原本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变相成为对部分买房人的利益“输送”,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时候,房主就享受了优惠,而其他没有资格购买的人或者有资格没能买到房的人,就没有享受到优惠。现在房主将房子出租,就是在侵害其他人的利益。无论对那些无房等房的真正困难户还是对那些商品房的购买者而言,都是极其不公平的,对于国家的政策性扶持更是一种巨大的浪费。

尽管管理办法也明确了责令退购或补差价的处罚办法,然而日常监管之责却严重缺位。面对愈演愈烈的违规租赁,有关管理当局该出手了。

政府不仅应立法明确监管检查违规出租的主体,还应该严查违规渠道,包括租售有限产权房的中介公司等。如果住房保障部门人力有限,就应立法赋予地方部门如居委会或派出所这方面的权力,并建立举报制度。对于确实违规进行经营的房主,应该严格按照规定,责令房主退购或者补足差价。

同时,政府应出台加强经适房后期监管的政策。购房者在购买经适房后,政府每年都要对其收入、资产进行调查。如果收入资产高出了经适房的标准,也应该退购。

如果政策长期无作为,形成对既成事实的默认,引起示范效应,违规更会泛滥。相反,有力的政策能建立管理导向下的自律,带动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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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适房,如今在北京已是出租成风。有的经适房小区更被曝出近半已出租。人们随之质疑,在有更多人轮候房源的情况下,这些出租经适房者真的住房困难吗?难道没有部门监管吗?近日,北京市住建委表示,将调查经适房出租情况。

这种现象的形成,主要是长期以来对经适房的购买资格控制不严,加上2007年以前有关方面并未明文规定禁止经适房出租,因此大量购买了经适房、自己又并不缺房的住户,将房屋出租牟利,真正缺房的低收入者却又买不到或者买不起;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后,虽明文禁止经适房出租,却又长期没有被落实,造成今天“法不责众”的尴尬局面。

应该承认,自1998年推出首批经适房,直到2007年《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明文规定禁止出租,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相关规定付诸阙如,造成许多经适房被出租的“既成事实”。此刻,倘以2007年的法规追溯执法,确有“不教而诛”之嫌。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家庭收入是不断变动的,也许一些家庭在购买经适房之初符合条件,但随着家庭收入的变化,又出现了新的情况如收入提高,从而出租房屋另购新房移居。这就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但无论如何,经适房推出之始便明确了用途,而出租牟利的行为与此有悖,采用适当方式予以纠正,还经适房以本来面目,也是完全正当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虽然禁止了经适房出租,并明确了处罚办法,却并未明确执行处罚的主体单位,至于日常监管、检查、纠正由什么部门执行,则更语焉不详。如此,则有关方面应尽快完善相关规定,建立起日常监管、查处经适房违规出租行为的体系,做到责任分明,疏而不漏。

应该指出的是,不论是上世纪末经适房推出之始,还是商品房价格已被炒得火爆异常的今天,经适房的价格对其针对的服务主体———城市低收入缺房户而言仍然过高,通过经适房解决这部分人住房问题的初衷并未达到。调查经适房出租问题并加以整顿,有助于规范经适房产业的秩序,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低收入家庭无房可住的面貌。

在欧美许多国家,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系由政府主导的“低租金住房计划”解决的。政府控制相当数量的低租金住房房源,由专门机构严格审核,符合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可以申请入住,只需缴纳低廉租金。一旦该家庭年收入超过标准,便需搬出,将房源提供给新的需要家庭。在经适房的主要针对受众———低收入家庭买不起、买得起者又并不急需,以致要将摇号得来的经适房出租牟利情况下,有关方面应重新推敲、慎重修改经适房分配和管理体系,增加政策性租赁房的建设速度和规模,使之回归“让低收入者有房可住”的初衷。

无房可供,或明明有房但需要者住不进、能住进者却用来出租,则虽有广厦千万,也不能真正满足“居者有其屋”的需要。强化经适房管理,建立对出租等违规行为有效、有序、常态化、制度化监管的体系,采纳以租代售等合理化建议,尽快修正和调整经适房分配、管理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与经适房有关的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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