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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泄露举报人信息可追责
2010-06-25 18:30:24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5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

该法修正案还加大了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修正案还增加了一条规定: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东南网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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