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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要求不得因抢救费拖延救治
2010-11-10 07:55:44

日前,省公安厅与省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委员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等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多元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要求,卫生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及时开展现场救治、医疗抢救等工作,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绿色通道,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东南网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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