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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包容群众监督瑕疵


2010-11-21 11:04:22

如此强调监督范围的法律界定,只是基于对大量现实的客观判断。尽管时下有的地方领导口口声声罹患了“网络恐惧症”,似乎对监督比较看重,但往往只是因为网络的隐身性,再者网民精诚抱团矢志抗争的结果。

人民网网络舆情监察室的统计显示,“2009年77件重大公共突发事件中,有23件在网络论坛上率先曝光”,但“没有一件是在地方BBS曝光的”。不能曝光,是因为“对于本地网络论坛管理,一些地方政府采取的往往是一种比较惯性的思维,比如删帖”。进一步看,这23件个个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相比之下,只要网民的质疑有一点本着普通逻辑的合理化想象,要么被监督对象借助高科技手段定位“揪出”,然后明火执仗地打击;要么以荒唐得让人无所适从的理由,轻飘带过,比如网络曝一些官员的豪宅问题;要么玩弄公关技巧,干脆不闻不问,坐等网络降温,所谓“冷处理”。

总体印象,对于来自群众的监督,一些被监督的公权并非真就如他们在台上那番义正辞严的表态,虚心听取,认真改正,反倒处心积虑,打击报复。如果不是舆论的及时曝光和跟进,没有信息表明,因发贴被抓的张佰庆会在短时间内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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