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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草案意见征集昨日结束
来源:京华时报 2011-07-11 编辑:唐丽萍

谁有权力把人送进精神病院?

>>争议2

草案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监护人权力过大易出现恶果

黄雪涛认为,草案对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设计了监护人主导的原则,导致监护人权力过大。一旦进入收治程序,送治的近亲属就自动被视为监护人行使监护权。

这种亲权对成年公民自决权的侵犯,不仅在法理上存在严重漏洞,现实中也出现恶劣的社会后果。“深圳邹宜均案”“广州何锦荣案”“南通朱金红案”和“福建陈国明案”都因家庭财产纠纷,当事人被近亲属以绑架方式送往精神病院。黄雪涛建议,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有权委托监护人以外的代理人,行使诉讼及异议权利。

医生有时候无法认定监护人

唐宏宇表示,虽然监护人在民法中的定义已经非常明确,但在操作上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这也是此次草案中的难点。“患者被送过来,我们作为医生,有时无法确认送他来的就是监护人。”唐宏宇说,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但如果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之间存在意见分歧,法律没有提供必要的解决手段。一旦争议出现,就需要医生做出选择,这存在一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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