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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明订地方可设"性交易专区"
来源:东南网 2011-07-15 编辑:唐丽萍

东南网7月15日综合报道,“行政院”会昨天通过“社会秩序维护法”修正草案,明订地方可设置“性交易专区”,在专区内从事性交易及媒合性交易都不处罚;但在专区外的性交易,不论娼、嫖、媒合者,都会受罚,最重罚锾3万元(新台币,下同)。

不过,目前多数县市对成立性交易专区均持保留态度,无一县市政府愿表态设置性交易专区。

“内政部长”江宜桦昨天表示,当局授权各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制定性工作者管理自治条例,在都市计划区的商业用地或非都市计划区的游憩用地设置性交易专区,性工作者要依法登记、申请执照,在专区内性交易不罚。

江宜桦表示相信“修法”后,县市长会用务实角度处理,毕竟私娼流莺到处流窜,对城市治理也不好。

争议已久的性交易除罪议题,过去台湾法规针对嫖妓行为都采“罚娼不罚嫖”,大法官会议日前宣告此法“违宪”,相关规定在今年11月起失效,这次“内政部”配合“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障人权旨意“修法”。

新修正的“社会秩序维护法”明定,未来在性专区以外及公共场所从事性交易,不只罚娼、也罚嫖客,最高重罚3万元,媒合性交易者罚拘留3天或3万元。

另外,为符合两国际公约规定精神,草案也删除对违反社维法嫌疑人留置24小时的规定,并规定拘留应在拘留所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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