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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军用标志物品犯罪司法解释出台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07-26 编辑:黄水来

中广网北京7月26日消息(记者汤一亮)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有关涉军用标志性物品犯罪出现的新问题,《解释》中给予了明确规定。比如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军车号牌等行为都定出了入刑标准,最高可获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前,利用武装部队标志性物品进行的诈骗活动猖獗,例如用假公文、证件、印章、军服、伪造军官身份,诈骗财物,招摇撞骗,危害严重。该司法解释中第一条就对此确定了较为严格的入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伪装、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印章一件以上,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两本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为了依法惩治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犯罪,《解释》从数量上规定了明确的标准。

孙军工说:“非法生产买卖称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服装100件以上,或者是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件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关于数额标准,在司法解释当中规定违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和非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目前,有的犯罪分子利用国家为保障战备给予军车的特别政策,利用假军车进行逃税、逃避缴纳过路过桥费等违法犯罪活动,据有关部门统计,仅此一项,每年就给国家造成约10亿元的经济损失。孙军工表示,《解释》第三条就明确了伪造、盗窃、买卖军车号牌的量刑标准。

孙军工:“针对妨害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犯罪行为较为突然的实际解释第三条规定,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或者军徽、军旗、军种符号,其他军种标志合计100件以上的,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其他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涉军用标志性物品犯罪仍然为其提供资金、技术、场所等帮助,对此,以共犯论处。另外,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伪造、盗窃、买卖的军用标志性物品来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活动,在定罪处罚时会依照处罚较重的来量刑。

孙军工说:“在构成涉军用标志性物品犯罪的同时还可能构成诈骗等犯罪,此种情形在刑法上称为牵连犯,对于牵连犯的处理,一般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即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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