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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实施
来源:东南网 2011-08-01 编辑:唐丽萍

以下举报可申请奖励

1.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禁药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4.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5.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6.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仿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仿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7.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8.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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