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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市县乡三级人大换届下月启动
来源:东南网 2011-10-05 编辑:黄水来

选举委员会应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与选民见面活动要在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为使选民有比较充裕的时间了解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同时适应加大组织选民与代表候选人见面力度的需要,修改后的选举法将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的时间,由原规定选举日的5天以前改为选举日的7天以前。同时,为避免干扰、影响选民投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活动在选举日必须停止。

特殊情况可委托投票

上述负责人介绍,选民一般应在选举日携带证件亲自参加投票活动。如果确因客观情况,在选举日当天,不能亲自参加选举,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委托投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委托投票的原因是选民在选举日期间外出不能亲自参加投票,而不能因为其他原因。第二,委托投票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如果仅凭口头委托,则委托无效。第三,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即必须是经过选民登记,确认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则委托无效。第四,接受委托投票有一定的限制,即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超过3人则无效。第五,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保障流动人口选举权利

省人大常委会人代室负责人表示,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它选民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各地认为条件成熟的,可适当放宽流动人口在本居住地参选的条件,具体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第六次全省人口普查情况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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