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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拟规定记名预付卡限额5000元
来源:北京晨报 2011-10-29 编辑:黄水来

昨日,央行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此外,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以上时,应使用实名。单位、个人于2011年11月5日前可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

不记名卡限额1000元

征求意见稿要求,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以上时,应使用实名。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登记身份基本信息,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在预付卡金额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具有向发卡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网络实名个人支付账户充值功能的充值卡资金限额为100元。

记名卡可挂失可赎回

征求意见稿规定,记名预付卡,也就是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及相关购卡信息的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但不得设置有效期。而不记名预付卡不能挂失,可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不少于3年。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可不挂失,可设置不少于3年的有效期。

个人代理他人购买预付卡,或将有所限制。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代理他人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代理办卡每次最多5张,每天不得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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