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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花都原区委书记受贿300余万
来源:羊城晚报 2011-12-16 编辑:黄水来

其中140 万不构成受贿

判决书显示,除广州万穗时尚研发有限公司经营者施某元、施某天父子为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以入股流金山庄为名贿送140 万元的指控外,法院对检方此前指控的所有事项及数额几乎均予以认可。

施某元父子投资流金山庄的140万元是否受贿? 法院查明,有证据证实施某元父子为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而有求于潘潇,故属于明知权利义务不对等仍签订合同投资。另有证言证实,因合同期限为50 年, 施某元让儿子施某天去签订,并将合同留存于公司,当潘潇再次提出追加20 万元投资时, 施某元认为潘潇这样要求很不合理,因为之前的投资他既未参与经营也未参与分红。

法院认为,结合证言所反映的心理状态,在签订合同时施某元父子认为合同内容不对等,被迫参与投资且未参与管理和分红,主观上并未认为该款是送给潘潇的。虽然施某元父子在侦查时认为潘潇是变相要钱, 但合同期限是50年,且保存在施某元的公司,尽管流金山庄是未经批准的违章建筑,但目前仍是一个财产性权利。依据民事法律,50年内,施某元父子随时可以依据合同主张权利,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140 万元是潘潇受贿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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