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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明起实施
来源:东南网 2012-01-31 编辑:黄水来

饮用水源安全是水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条例》规定了印染、造纸等12类建设项目和产生含镉、氰化物等10类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同时,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实行工业、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置,禁止擅自排放、倾倒污染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大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力度,治理水土流失,促进生态修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开采矿产,逐步禁止除抚育和更新性质以外的采伐,禁止种植会引起土壤退化、污染地表水的速生树种。在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禁止修建尾矿库或者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据了解,我省是全国首个立法禁种桉树等速生树种的省份。

《条例》还对环保限批措施作出创新性制度设计。根据《条例》,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投资区等各类工业集中区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对未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工业集中区,地方主管部门有权暂停审批建设项目。对未完成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主要河道控制断面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未完成违法设施拆除、关闭任务的;因违法批准新建、扩建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造成供水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主管部门有权暂停办理上述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手续,并通报当地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还要将排污单位遵守流域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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