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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租房租金3月1日起实施新规
来源:福州日报 2012-02-03 编辑:黄水来

租金一般3年调整1次

《办法》指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可采用市场租金比例法或成本租金法测算确定。实行市场租金比例法,租金标准原则上按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50%~70%的比例确定;实行成本租金法,成本租金原则上由房屋的建筑物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因素构成。

《办法》明确,制订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当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或不同区域、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合理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将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实行动态管理,一般3年调整公布1次,或者根据住房市场租金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布。因收入等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未按合同约定退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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