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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起闽实施婚姻登记服务地方标准
来源:东南网 2012-03-20 编辑:唐丽萍

颁证程序:询问、告知、宣誓、发证、祝福,还可增加互换信物、感恩父母、全家合影等环节

东南网-福建日报3月20日讯(记者 潘园园) 记者19日从省民政厅获悉,4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实施《婚姻登记服务规范》。这是我省民政系统制定的第一个地方性服务标准,也是全国第一个婚姻登记服务地方标准。

据了解,《婚姻登记服务规范》福建地方标准,对婚姻登记环境与设施要求、人员要求、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质量监督与考核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选址应在交通便利处,登记区有利于保护隐私;婚姻登记机关场所应区分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区、颁证厅、档案室;结婚登记窗口数量不少于2个,根据年婚姻登记数量增加登记窗口;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应当场办结,婚姻登记合格率应达到100%,无有效投诉;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查看、更改、泄漏婚姻登记档案资料等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不得索要、接受婚姻当事人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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