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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公车私用车祸身亡 赔偿引争议
来源:人民日报 2012-03-26 编辑:唐丽萍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李春光

如此判决会鼓励公车私用

此案反映出我国对于公车管理的制度不够完善,相关法律也有缺失。

从法理上说,如果判定县人大办公室承担责任,一是强人所难,不合社会经验法则;二是会变相鼓励公车私用。

首先,县人大办公室没有承担责任的可能。因为物的主人只能对管理权限内的注意义务过失负责。该车在外驾驶期间,已经脱离了单位对公车的正常控制范围,单位无法履行依照规章管理的义务,只能由车辆的实际控制人承担一切风险。

其次,县人大办公室借车行为和借车人死亡损害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借车行为不是导致驾车人及其妻子死亡的直接原因。

引申的问题是:即使寻甸县人大批准公车私用,对于车的损失,相反还应追究借车人的责任。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姜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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