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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的士燃油附加费标准15日起调整
来源:福州日报 2012-04-11 编辑:唐丽萍

●3公里内,仍为2元;超出3公里后,每车每公里加收0.5元

●15日~25日为计价器调整过渡期,26日起全部执行新标准

●调整后,计价器内显示金额已含燃油附加费,不得另外加收

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10日从市物价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获悉,为缓解成品油价格上涨给客运出租车行业带来的运营压力,维护市区出租车正常经营秩序,经市政府同意,从4月15日起,调整福州市区客运出租车燃油附加费征收方式和标准。

具体调整方案为:一、起步价格每趟次3公里8元保持不变,将现行每趟次另加收的2元燃油附加费调入计价器内计费;二、每车公里租价1.5元保持不变,超出起步里程3公里后按每车公里0.5元加收燃油附加费;三、其他服务收费政策按原规定执行。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因计价器内显示的金额已含燃油附加费,出租车司机不得在计价器外另收燃油附加费。

按这个标准,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乘车里程在3公里以内,调价后,乘客需要支付的费用仍为10元。但如果路程超出3公里,车程越远,则乘客需支付的费用就越高。以5公里为例,调价后,乘客需支付的费用为10+(1.5+0.5)×2=14元。

据介绍,15日~25日为客运出租车计价器调整过渡期,过渡期间,凡已调计价器的出租车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未调计价器的车辆仍按原规定执行。26日起,所有客运出租车按新标准执行。下一步,我市运管、物价部门将加大对客运出租车拒载、拼客、长途议价、不按表计费等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确保市区客运出租车正常经营秩序。

(福州日报记者 王玉萍 常诗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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