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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城市道路大修后3年内不能再挖
来源:东南快报 2012-05-12 编辑:唐丽萍

本报讯(记者 谢丹)刚修好的道路不到一个月又开挖,不是埋电缆就是修水管……类似的无序规划施工今后将被叫停,全省将执行统一的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管理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不满3年的,将不能再挖掘。

昨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上述条款已经写入了标准中。征求意见表可登录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http://www.fjjs.gov.cn)“意见征集”专栏下载。如果相关单位或个人有好的意见和建议,可在5月25日前将意见表反馈至该标准编制组(E-mail:519541835@qq.com)。

新、改、扩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

今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中各个单位的通盘考虑会显得非常重要,一旦道路建好整修好,一定年限内是不允许再申请挖掘的。《标准》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挖掘城市道路。”

此外,占道施工也有“讲究”:机关、学校、应急单位

出入口50米周边范围不能占道;交叉路口、隧道、公交站点等50米范围内不能占用;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路段也严禁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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