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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的伤痛不能以他人痛苦来疗伤
来源:东南网 2012-07-08 编辑:黄水来

6月27日上午,肃南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非法侵入住宅”案。案件的审理整整持续了一天,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7名被告赔付易其斌各项损失共计49000元。由于7名被告人积极悔过,易其斌也愿放弃指控,不再追究7名被告的刑事责任。

事情至此似乎已经可以结束了,但死者的婆婆一句:“儿媳妇都没有了,即便是抬尸闹错了,还要赔钱吗?”的话,说出了中国人的无知与强势;似乎在这起悲剧中,只要自家死人了就可以不分皂白,不分是非,为非作歹了,就可以胡乱指控,率性而为了。这样的国民心理认知,才会有南京那个所谓的法官愚蠢的判例,全国救死扶伤的环境也因此跌入数九寒冬,一厥不起。

笔者认为,对待如此丑陋、恶意行为,决不可姑息养奸、养患自虐;就本案而言,易其斌不该放弃指控,应该追究其非法拘禁罪、损害名誉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多种罪行,同时,要求赔偿应该赔偿的损失。他们既然有能力、有本事闹腾,就应该支付他们所闹腾的成本,甚至更多;如不是这样,如此荒唐的闹剧,只会越演越多,更为荒谬。

伤者的伤痛绝不能以他人的痛苦来疗伤。当今社会对于受伤者往往过于仁慈,死者为大,伤者为大的观念,成就了受伤方无知、傲慢、强势的心理,似乎只要自己受害、受伤了,就有了不分清红皂白的权力。而当今中国的法官们也恰如其分地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温床,为受伤者为所欲为的恶行,提供了宽侑的司法环境。

法官在理解受伤者的伤痛的同时,也应该惦量另一方的伤痛,甚至无辜的伤痛。总之,我的观点是任何人、任何情况都应在法制下行事,任何违背法律的行为,都应接受法律的处罚。没有什么法治不外乎人情,也没有什么“死者为大”之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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