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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召回条例明年元旦起施行
来源:北京晨报 2012-10-31 编辑:唐丽萍

首次明确轮胎召回

值得注意的是,轮胎等随车装备也首次受到召回条例的制约。条例明确规定,汽车产品出厂时没有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要由轮胎生产者负责召回。

条例还规定了汽车产品生产者信息备案义务,明确了汽车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记录义务。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档案

召回规定处罚过低

威慑力不足

据国务院法制办、质检总局负责人介绍,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截至2012年10月29日,共实施召回480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898.6万辆。

从实践中看,管理规定在召回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尤其是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仅为3万元罚款,威慑力明显不足,影响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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