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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市区5处保障房缴契税5年可交易
来源:闽南日报 2012-11-15 编辑:唐丽萍

应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参考市场指导价

《通知》规定,购房人欲取得经济适用房、可售廉租房完全产权,必须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依据相关规定,在2007年8月7日(不含7日)之前,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购房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之日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价(由市契税征收管理部门按年度提供)与原购买保障性住房价格差价的60%收取。2007年8月7日(含7日,下同)之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土地收益等价款按80%收取。具体价款标准由市物价局依据项目地点、楼层,按年度确定。购房人原已按市场价购买部分不需要补交,但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给市国土资源局。交易税费按规定缴纳。

此外,经济适用房、可售廉租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装修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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