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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成年人售酒者最高可罚2000元
来源:京华时报 2012-11-16 编辑:唐丽萍

本报讯(记者胡笑红实习记者杨艾)商务部昨天公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向未成年人售酒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酒须备案登记

《征求意见稿》要求,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首次备案登记,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布。

须填酒类流通随附单

意见稿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酒类经营者应建《随附单》台账,如实记录酒类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进货日期、售货日期(限批发商)、供货方名称、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等内容。同时《随附单》台账记录应保存至少两年。供货方若无《随附单》,酒类经营者不得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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