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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法官作“无罪判决”,该如何处置

来源:新京报 | 作者:蔡斐 | 时间:2019-03-22

【黄志发拿到的无罪裁定书,只要是盖有真实印章,就应当认定判决的权威性,不能简单以法官有精神病来推断判决是假的。】

现实有时比小说还魔幻。

据新京报报道,在经历了18年牢狱、14年申诉,79岁的东北大爷黄志发终于在2014年拿到了证明自己无罪的“判决书”。然而,案件并没有尘埃落定。2016年,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他,给他出具判决书的法官张世奇(化名)患有精神疾病,那份无罪判决是“假”的。

戏剧化的遭遇,让很多人惊诧不已。我国《法官法》第九条明确规定,身体健康是担任法官的硬性条件。这很容易理解,一个患有精神问题的病人,怎么能够正常履行审判职责呢?遗憾的是,直到2016年张世奇才被发现属于“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法院随后查看其判决文书发现有四起案件属于违规操作,其中就包括黄志发的案件。办案民警也告诉媒体,“当时张世奇就是看黄志发可怜,就出具了判决书。”

那么,这个判决书算“假”的吗?媒体报道的照片显示,这份标明(2014)白山刑监字第4号的刑事裁定书上写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黄志发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销原判决,宣告黄志发无罪。文末没有写出审判员姓名,仅有日期为2014年6月20日,并盖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章。

显然,这是一份不符合写作规范的裁判文书,并且,作为一名普通法官,张世奇既不是主审法官,也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在信访接待过程中对黄志发作出无罪判决,肯定是不符合程序规定。

但是,对一般民众的认知而言——既然单位已经盖章认证,难不成还有假?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公章是真的,当时管得松。”

这样的理由并不能令人信服。裁判文书是法院审理过程和结果的记载,是司法判决的载体,也是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唯一凭证。裁判文书上的印章,是各级审判机关合法存在的象征,自然是人民法院职权和权威的象征。盖上各级人民法院的印章,就是赋予了裁判文书权威、标识和凭信的意义。

简单来说,一旦盖上人民法院的真实公章并进行了有效的送达,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无论是法官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或者盗用公章,那都是法院内部的管理问题。

具体到黄志发拿到的无罪裁定书,只要是盖有真实的印章,就应当认定判决的专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能简单以法官有精神病来推断判决是假的。从法理上来说,即便这是一份有瑕疵的裁判文书,也不影响它的既判力。

在这个前提下,如果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相关裁定错误,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后可以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法院对白山市中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自己提审。

总之,不能因为法官2016年被查出精神疾病,就把之前的判决简单地判定为假。与其纠缠张世奇的疾病,不如让法律给黄志发一个最终的说法。

□蔡斐(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