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
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大力发展能耗低且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金融保险、现代物流、中介服务等新型服务业,加快推进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围绕建设创新型省份,加强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组织实施一批高技术专项和科技重大专项,推动科技项目成果转化,壮大高技术产业总体规模。同时,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临港先进重化工业,进一步优化我省产业结构。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加大淘汰火电、水泥、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定期报告制度,各设区市相关责任部门应每月向省经贸委报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为从源头上遏制高耗能行业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对新上高耗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以及生产过程中高耗能和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严格生产条件审查,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继续推动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石油加工、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重点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推广节能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工作。建立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重点用能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当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审查、汇总、分析和上报。组织开展能效水平对标和节能诊断活动,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能耗监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电源点,改善电网结构,减少输电损耗,加强电力生产环节的节能控制和管理,提高电力生产运行可靠性及经济性,降低能耗和线损率。继续抓好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标准的实施,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强化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加强运输市场节能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节能,加强农业、渔业机械和农产品、水产品加工设备方面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零售、餐饮、宾馆饭店等商贸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加强政府机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系统等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点做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和车辆节油工作。加大LED照明、太阳能等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