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能源执法监管与能源检测服务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加强节能监测技术服务中心建设,完善节能监管体系,保障执法监管经费,依法开展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察(监测)。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同时积极创造政策条件,支持和鼓励有实力和资质的投资者和专业人员进入节能技术服务市场,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提供节能项目评估、设计、融资、施工、运行管理等全方位的服务,推动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的大幅改善。
(四)进一步健全统计和计量体系。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县一级统计部门能耗统计专业人员的配备,各重点耗能单位必须配有专人从事耗能统计人员,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指标和统计网络,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统计资源,建立能够科学反映各地区、各行业能耗水平,并与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相衔接的节能统计体系。强化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有关涉能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有关能耗数据,统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能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能耗数据。有关部门要把实现节能指标作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监测的重要内容。
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督促企业配备必要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能源监控网络,指导企业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测量管理体系,提高计量保证能力和管理水平,做好能源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校准,依法开展节能产品的论证和监管工作。
(五)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或节能篇(章),其中年耗能10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应当经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中,要将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作为重要审核条件,严格把关。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项目。落实政策法规,推动节能工作。
(六)加快培育节能服务体系。市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开展政策研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对外开展交流与合作等工作,促进各级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