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30日下午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会法执法检查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执法检查情况。在谈到工会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时,他指出,许多国有企业的集体合同缺乏针对性、实效性,尚未形成科学、合理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高管层与普通职工之间劳动报酬相差过于悬殊。(11月2日中国广播网)
黄镇东主任在这里虽然没有具体谈到高管层与普通职工之间劳动报酬相差过于悬殊的具体情况,但高管层与普通职工之间劳动报酬相差过于悬殊,肯定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其实,何止是国企高管层与普通职工之间劳动报酬相差过于悬殊,就是一些集体企业也同样存在着高管层与普通职工之间劳动报酬相差过于悬殊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高管层与普通职工之间劳动报酬相差过于悬殊,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比如一些集体企业,因为向国企看齐,除了高管层的工资年年没有标准的涨外,涉及到养老保险金、公积金、住房补贴金、奖金等等各种政策性补贴金,也是没有标准地成倍或数倍于职工地涨,相比普通职工来说,就可怜得多了,不仅各种政策性补贴金少得可怜,就是按政策应该正常增长的工资也长不上去,有的非但不长,反而下降,有的虽然也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资增长政策,但只长档案工资,不长现实工资,在这些企业,职工往往冤声不断。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高管层与普通职工之间劳动报酬相差过于悬殊,不仅导致了企业内部两极分化,形成了企业内部分配不公的事实,而且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分配不公的事实,不仅弱化了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影响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且也引起了一些企业高管层与普通职工之间的矛盾对立,成为新形势下企业内部不稳定的因素。比如有的企业职工整天抱怨,“活是职工干的,钱是领导拿的”,像这样的企业,职工还有什么信心为企业出力,长此以往,企业领导的形象在职工中大打折扣,间接地又影响到了企业党组织和企业工会的形象。
值得反思的是,高管层与普通职工之间劳动报酬相差过于悬殊这一普遍现象是个什么问题?表面上看,好象是个制度缺失、没有规矩的问题,比如,如果有了制度和规矩,劳动报酬相差过于悬殊的问题,也确实能得到纠正。但是如果进一步地来分析,我们就会发现,这一问题除了是制度缺失、没有规矩的表层呈现之外,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职工主人翁地位的下降,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这种理念在一些企业高管层当中相当淡薄,很多企业的高管认为,只要把高管层照顾好了,职工就好摆弄。
在这种思想的作用下,工会法成了摆设,工资增长计划这种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事,不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只是领导一句话的事,在这些企业,职工的相关权益被无理地剥夺了,再加上一些企业高管抱着“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的错误理念,不择手段地为自己长工资,而涉及到职工的劳动权益却根本不放在眼里,比如按照劳动法应该给职工发放加班工资,但一些企业就是兑现不了,这说明高管层与普通职工之间劳动报酬相差过于悬殊的问题,不单纯是制度缺失和没有规矩的问题,试想连工会法和劳动法都可以不执行,制度又能管啥用?
如此看来,高管层与普通职工之间劳动报酬相差过于悬殊的问题,既是没有规矩的问题,更是企业高管心目中没有职工的问题,是职工主人翁地位下降的问题,是个社会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在建立规矩的同时,更要从深层次上找原因,从维护法律尊严、从提高职工主人翁地位上多下些功夫,尚能如此,高管层与普通职工之间劳动报酬相差过于悬殊的问题,可能就不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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