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罗彩霞案”将于8月13日上午开庭审理。最初,罗彩霞向8位被告提出连带赔偿13.52万元,包括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并要求王佳俊停止侵害她的姓名权、受教育权。据介绍,赔偿金额已修改为141990元。(《潇湘晨报》8月12日)
这条消息的标题挺有意味——“索赔金额达14万”。媒体用一个“达”字,足可以说明,这个要价是挺高的(这也与此次要价比初次要价高有关)。如果“达”字,变为“仅”字,数量还是一样,但意思就完全不同了。
与这则标题意味相似的,媒体还报道了罗彩霞全家的处境——罗彩霞描述,妈妈谈及官司时“眉头紧蹙”,奶奶“常睁眼到天明”。她说,宁可别人淡忘她是罗彩霞,因为一回到家乡就被所有人追问。“你得理不饶人,你不该把事情闹得人尽皆知,你应该息事宁人。”罗彩霞说,自己经常面对这样的指责。
这是很令人匪夷所思的,一个伸张正义者,却面临“得理不饶人”的指责。造成这一局面,我想,有以下原因:
其一,公民对受教育权的漠视。虽说《宪法》和《教育法》都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但是,这并没有成为根植于大家心中的教育理念,更多时候,是大家忍受着教育权被侵犯。在罗彩霞事件中,有不少人认为,冒名顶替者并没有侵犯罗彩霞的受教育权——因为她后来还是顺利上了大学——只是给罗的生活造成了一定“不方便”,因此,也就没必要这么继续追究责任。另外,对于公民的受教育权被侵犯,现行法律并没有相应的问责条款,这也让一些人疑惑,“姓名权+受教育权”能值14万元吗——11年冤狱,获得的国家赔偿才60多万元呢!
其二,“孩子都是受害者”。从罗彩霞事件被曝光时起,不少舆论就呼吁,不要因这一事件伤害到王佳俊,毕竟这不是王的过错,而是其父母,以及其他机构操作的结果。然而,事情的发展并不如大家的意愿,最终,基本上所有机构都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而王家(王本人和其父母)是罪魁祸首,在罗彩霞的身份被复原后,父亲被判刑,本人学籍、毕业证书被取消,至今未露面的王佳俊,就成了“弱者”,由于公众同情弱者,也就有一些人不希望罗彩霞相煎太急。
其三,此案件的审理,也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按说,罗彩霞起诉8位被告,是事实充分的,但是从立案到开庭,“罗彩霞案”几近15个月,其间,邵东县第一中学曾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诸多迹象表明,不少“被告方”是希望这一案件不了了之,罗彩霞也曾经萌发撤诉念头。在这一过程中,有关方面是会制造罗彩霞是“得理不饶人”的舆论的。
我是赞成罗彩霞全力维护自身的权益的,这有利于强化公民的法制理念,尤其是受教育权理念,这不存在“得理不饶人”的问题,反而,我们更从这起案件,看到维护公民受教育权的艰难。尤其是在此前的问责中,当地教育部门、涉事的贵州师大,均无人被问责。罗彩霞说:“希望大家多多关注‘罗彩霞事件’和事件引起相关部门改革及改进的连锁效应。”这说得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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