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1997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就近入学,不允许择校,不允许以各种名目乱收费。但各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见招拆招,衍生出大批所谓“名校办民校”、“民办公助”之类的转制学校。这些转制学校都是从一些优质公办学校剥离开来,依旧享用原来的公办资源,却可以无限制地收取高额学费和以各种名目出现的择校费。
2010年11月1日,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10项要求。各地要力争经过3到5年的努力,使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不再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实际上,早在2006年教育部在成都召开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场会上,就提出用3到5年时间的力争使学校差距明显缩小,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现象大大减少,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有效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得到解决。
从2006年至今,从教育部到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几乎年年都要下发红头文件,坚决禁止“小升初”择校乱收费,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并且在每年开学报名时,教育、物价、纪检等多部门联合下到学校检查。
然而,禁令连发之下,择校现象不仅没有丝毫降温的迹象,反而越来越热。不仅名目变多了,由择校费变成了“捐资助学费”、“赞助费”、“借读费”;收费金额也越来越高了,从当初的进一个学生几千元到几万元,再到如今某些学校的十几万元,收费节节升高,若没有过硬的关系,还不一定能进得去。
为什么教育部门的禁令年年成了一纸空文,如此缺乏杀伤力呢?
根据大量的新闻报道和知情人的透露,收取择校费为教育部门所默许,学校甚至肩负择校费指标任务,且择校收入都须按比例上交教育主管部门。而黑龙江双城市政协秘书长、原教育局局长杨耀武曾公开承认,市里曾与“民办公助”的兆麟初级中学有协议,该校所收学费的30%要交给市政府。连市政府也参与到利益链条里来了,谁还禁得了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费?
如此看来,这条隐形的利益链已广泛存在于全国各所拥有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小学,它把学校、老师和上级主管部门紧紧地连在一起。要破,谈何容易?
有观察人士指出,不管是教辅乱象久治不愈,还是择校费久禁不止,权力染指渔利都是其重要根源,要改变现状就必改变既得利益分配格局。一方面要明晰政府职责,痛下决心斩断权力伸向利益之手,从机制上理清相关办学利益链条,还教育一片净土,另一方面要对相关责任人深入追究,绝不放过。而政府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责,足额提供义务教育经费,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则是一条亟待实全面实施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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