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打出“学雷锋不如疼女人”的广告,无非是想借妇女节的契机来聚拢人气。殊不知,把风牛马不相及的两件事硬拉到一起,不说矫揉造作吧,单就贬低雷锋的形象而言,真够弄巧成拙的了。 广告发布绝不能凭商家肆意而为。广告可以谋求创意,但创意需要在广告法许可的范围之内展开,且必须经过工商管理部门的审批才能发布。但是,这次的商家为什么会如此明目张胆,肆意而为呢?笔者认为,这一方面是不良商家为了追求商业利益,淡漠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则是有关部门疏于监管,让商家抱着侥幸心理挑战法律的秩序。 既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有所缺失,那么,是不是可以公布了举报电话,给出个隔靴搔痒的处罚就万事大吉了呢? 违法者的胆大妄为,很大程度上是缘于违法成本低。法律发了威,却没有对其形成有力的震摄作用。虽然,他们公布了举报电话,但如果举报人的信息得不到保密,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谁会冒着被报复的危险去举报?他们开出的违法处罚,不痛不痒,更像是象征性的。试想,当违法所得远远大于违法处罚时,唯利是图的商家会如何取舍?这样的处罚岂不是让法律陷入尴尬的境遇吗? 因此,笔者认为,要遏制不良商家的广告违法行为,肃清文明风气,就必须给监管“加码”。即完善监管体系,畅通监管渠道,将监管关口前移,把事后监管与事前监督相结合,做到既能“亡羊补牢”,又可防患于未然。进一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了别有用心之人的违法成本之后,看谁面对法律纲纪,还能想违与敢违! |
相关阅读:
- [ 03-13]地产“雷人”广告亟需划定“雷区”
- [ 03-10]邮政信筒不应受冷落
- [ 03-05]昔有“千金买骨”,今可“寻找精子”
- [ 03-04]“寻找精英才子”的噱头玩大了
- [ 03-04]低级趣味的招聘广告是人才逆淘汰的开端
- [ 02-25]从“柴妈”和“金妍儿广告”看爱国
- [ 02-24]《广告法》“借法执法”难禁垃圾广告
- [ 02-12]催婚广告背后的婚恋观须改变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