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中华环保联合会状告上市公司江苏宁沪高速公司噪声违法,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被法院受理的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将于5月6日开庭。该案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环境公益诉讼有望迎来春天。 据介绍,2013年7月,中华环保联合会收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三个建制村的群众举报。村民反映,宁沪高速公路扩建后,环境噪声污染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睡眠和学习。中华环保联合会派出调查人员赴当地进行调查、取证后认为,该公司没有遵守环境保护法和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法规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立即采取积极、全面的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当前,恶性环保事件频发而环境公益诉讼明显偏少,已是不争的事实。2013年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依据这一法律规定,中华环保联合会去年提起了8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没有一起被受理,法院的唯一理由是主体不适格。造成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的一个客观原因是,有关规定比较原则、不够具体,对受理标准、诉讼主体资格、审查与裁判范围、诉讼费用负担、公益损害赔偿等问题,缺乏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对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关组织”的对象及范围,最高法院也尚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环保公益社团堪称环境公益诉讼的理想原告,理应成为公益诉讼的主力军。环保组织作为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方,具有公益性、专业性和利益中立性的特点,公信力较高,同时又比公民个人更有力量,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从法理上讲,无论是有官方背景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还是民间环保组织以及其他民间公益组织,只要合法登记,都不妨纳入“有关组织”的范畴,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关方面包括司法机关,应当大力鼓励民间环保公益社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扩大民间力量对环境司法的有序参与,不宜对公益组织的主体资格作出过多的限制,或者消极坐等环保法及司法解释对“有关组织”的具体规定。否则,势必挫伤民间组织有序参与环保司法的积极性。 在国务院力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权利也应该向社会进一步放开,特别是向民间公益组织放开。诉讼权利本来就不属于公权力的范畴,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权利,立法部门和司法机关都不宜以所谓避免滥诉等理由,限制公益组织的公益诉权,否则容易抑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正能量。 公益诉讼制度是以司法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切勿让制度坚冰冻结环境公益诉讼正能量。建议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尽快制定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范,用完善的法律制度破解当前环境公益诉讼实践面临的各种困境。(福建日报)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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