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细揣摩,《办法》也有些不尽如人意之处。按照目前的征求意见稿施行,最大的可能是造成食品安全监管的远程指挥】 为规范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经营和退市食品处置行为,严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8月6日就《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到2014年9月5日(8月6日新华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剑指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经营和退市食品处置三大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的行为,当中不少规定可圈可点,如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24小时紧急召回等,充分显示出国家严格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信心。然而,事无完美。仔细揣摩,《办法》也有些不尽如人意之处。按照目前的征求意见稿施行,最大的可能是造成食品安全监管的远程指挥。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官方网站显示,《办法》共七章,第三章为食品召回,第四章为食品停止经营,第五章为退市食品处置。按照立法本意,第三、四、五章应是《办法》的核心内容。虽然《办法》在总则中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但并不能减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事关公众身心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更需要事无巨细,切实肩负起监管职责。 遗憾的是,对食品召回实施情况,《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食品生产者在召回完成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对问题食品停止经营情况,《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食品经营者在停止经营结束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对退市食品处置,虽然规定了进行现场监督,但也不是必须要进行现场监督,只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对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的”,才派遣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至于到不到现场,具体标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拥有现场监督的自由裁量权。 由是观之,无论是监管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经营处理情况,还是监管退市食品处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都可不到问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第一现场,而是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要么坐在办公室听汇报、看报告,要么斟酌一下是否要现场监督;无须现场监督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设立退市食品处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退市食品处理情况等,完整记录储存、运输、交接、销毁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并留存相关票据,就完成自身的监管使命。 其实,对食品召回实施情况、问题食品停止经营情况看书面报告,以及对退市食品处置不进行现场监督,把对问题食品处理寄托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容易被书面报告或处置记录蒙蔽双眼,致使问题食品改头换面重新上市。如2009年以来,一些地方查处了上海熊猫炼乳、陕西金桥乳粉、山东绿赛尔纯牛奶、辽宁五洲大冰棍雪糕、河北香蕉果园棒冰等多起乳品三聚氰胺超标案件,这些案件都是使用了2008年未被销毁的问题奶粉作为原料,生产乳制品。如果依照《办法》对问题食品处理监管远程指挥,类似2008年的问题奶粉再入市的问题很可能会卷土重来。 所以要让问题食品监管做到万无一失,还须对《办法》予以进一步完善,变远程指挥为现场指挥,不给退市食品游离监管视线之外的一丝机会。如对食品召回实施情况、问题食品停止经营情况,不仅要看书面报告,还要进行现场检查;对退市食品处置,一律进行现场监督,只有如此,食品安全监管才能真正严格起来,食品才能有望真正安全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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