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八家子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了一起惨案。执法大队与村民发生冲突,龙潭区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邵罡在冲突中身亡。有媒体报道说,官方打算追授邵罡二等功以及上百万补偿款,当地宣传部门随即否认了这个消息,并表示,目前只是打算为殉职的邵罡申报烈士,引发一些争议。 在当地官方强调只是打算为殉职的邵罡申报烈士的情况下,这一申报烈士消息之所以仍在网上引起争议,从法律角度来看,显然首先与对这起城管执法冲突事件的法律认定密切相关。比如,上述城管征地强拆执法本身,是否是真正严格的合法执法?在具体执法过程中,除了村民暴力抗法,城管人员自身是否也同样存在非法的暴力执法问题? 而从目前媒体报道来看,当地的城管执法在上述两个方面,无疑都存在不少值得推敲的疑点。比如,据村民代理律师介绍,拿2012年的政府下的裁决书,已经是无效的了,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际法院强制执行是违法的。如果律师所述属实,那么当地城管强拆执法显然确实可能涉嫌逾期无效。因为依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也就是说,城管向法院申请执行强拆的诉讼期限只有半年,否则,一旦逾期,法院原则上将不予受理。 另一方面,作为一起导致人员伤亡的城管执法冲突事件,事实上已构成刑事案件,而在法院审理判决之前,该刑事案件中城管与村民之间的是非曲直、责任归属,显然仍处于“尚未确凿定论”状态。如,尽管当地官方一直强调村民“暴力抗法”,但当地村民也强调执法队先动了手,“往人身上喷灭火器”。 在这背景下——无论是城管的强拆执法本身还是具体执法过程,都存在合法性疑问,当地政府便先入为主地急于打算为邵罡申报烈士,无疑非常不妥——一个甚至连基本的合法性都成问题的行为,如何能以“烈士”视之? 事实上,如果进一步认真仔细推敲一下有关烈士的定义和评定标准,又会发现,即便上述城管执法不存在合法性问题,也并不等于相关的城管人员就一定完全有资格担当得起烈士这一荣誉称号。因为《烈士褒扬条例》对于“烈士”设定的基本前提是,“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而民政部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被评定为烈士的,应当死难情节突出,堪为楷模”。这实际上也就是说,烈士不仅是一个法律意义上,更是一个具有丰厚道德内涵和崇高精神价值的概念和称号,并不是所有因公死亡都能够格被称为烈士,只有当其牺牲达到“死难情节突出,堪为楷模”的高度和境界时,才足以称烈士。 而以这样的烈士内涵和标准来审视,上述强拆事件中城管人员的死亡,是否当真足以和应当“堪为楷模”,无疑非常可疑。在这背景下,如果当地政府一定要为其申报烈士,显然不仅会引发舆论对这一做法本身的争议,恐怕同时也会在无形中损害贬低烈士称号原本应有的真正堪为楷模的崇高道德价值和精神境界。 楚逸民(湖北 职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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