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20日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释,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8月20日《法制晚报》) 近年来,工伤赔偿成为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而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的内涵解读,更是人们产生认知歧义的争议焦点。最高法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列举出包括探望父母、顺路买菜等日常行为在内的四种情形,不仅界定和拓宽了“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内涵,有助于规避司法实践中的认知歧义和裁量各异,更彰显出政府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人性化关怀,堪称法治进步和文明提升民生善举。 尽管国家在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决策过程中,不乏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情形的认定考量,但由于对“上下班途中”的概念界定过于狭窄,加之劳资双方基于各自利益考量的不同解读,司法实践中的纠纷与纠结便不可避免。 事实上,人们不可能一刻不停的连续劳作8小时,从走向岗位、补充能量和修复体力的“预备”角度解读,“上下班途中”应当被视为“工作”的延伸,将“途中”发生的意外认定为“工伤”并非牵强附会。再说,除了大块的“工余”时间和法定休息日,人们利用“上下班途中”顺便或者绕道“办点事”早已成生活习惯,比如买菜、接孩子、看父母等等。从节约时间、提升效率计,人们不可能先下班空手回家,再出门购物买菜。 为彰显工伤认定的人性化,最高法此次司法解释紧扣“合理”这一关键词,包括“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也就是说,充分把握对“途中”时间与路线要求的“正当性”考量。比如,把早一点、晚一点、下班后再加班、选择错峰回家等诸多情形,都界定为合理时间区域;把顺便的买菜、接孩子、看父母等日常活动都视为合理路线,既不依上下班的“最短”距离,也不按用人单位划定的路径,而是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正当需求和实际需要,这无疑契合了“以人为本”和“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 |
相关阅读:
- [ 08-19]女孩遭暴力性侵致死算哪门子“工伤”?
- [ 08-19]职工受性侵为何算“工伤”?
- [ 04-16]“马拉松”式的工伤赔偿伤不起
- [ 01-10]“工伤鉴定”岂能只是“纸上谈权”?
- [ 11-12]用人性化修法保障工伤者权益
- [ 11-05]工伤康复一视同仁值得称赞
- [ 11-04]工伤“48小时之限”不符合医理
- [ 11-02]民工之死再证工伤认定制度不人道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365bet官网: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