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元旦开始,广东职工可以就劳动报酬、保险或者福利等8大项内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昨日,广东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刚修订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该条例的修订最大亮点是新增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半数以上职工提请可提出集体协商,包括了可提出工资增长的协商要求。(9月29日《南方都市报》) 这么多年来,中央一再高调提出,让改革的红利惠及亿万民众,换言之就是要建立职工工资逐年增长机制,如今公务员们的涨薪要求得到了重视与采纳,而退休职工则先期尝到了接连涨薪的甜头,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至少让相当一部分低收入群体摆脱了困境。 现在广东要将工资协商机制写进相关条例,明确提出只要有半数以上职工提出涨薪要求,即可与企业进行协商,可见工资增长不仅是一种民意,更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表达,地方人大以立法形式制定这样的规矩很有现实意义。 不过,对于工资协商中的某些细节,我觉得未必可行,突出表现在满足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亦即必须有一半以上职工提出涨薪要求。恕我直言,预设这样的前提实在勉为其难,谁都知道,许多企业特别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强度很高,且都是生产连轴转,几个班次轮流转,不要说坐到一起共同商讨了,即便见上一面都很难。果真企业工会真正愿意为职工维权,为职工的合法权益说话,即可组织职工们一起开会研究,向老板提出涨薪要求。但是只怕这只是一厢情愿,更是一种奢望,更多时候某些所谓的工会组织只是企业的一个摆设而已,工会负责人不会为难领导,涨不涨工资要看一把手的脸色,否则别想得到领导的赏识与重用。 如此说来,这个所谓的亮点反而是一个难点,将很难做得到的事情写进条例中,反而增加了操作的难度,不具有可行性,因此仅就这一点来说,我觉得需要修改与完善,可将工资定期增长机制写进合同之中,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才是真正的尊重群众、依靠群众。再说了,每个人都有要求涨工资的权利,何苦要半数以上才可以协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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