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女救夫”折射救济制度短板
2014-12-15 16:45:4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不管是在走投无路下真的想“卖女救夫”,还只是为了吸引公众眼球博取同情,引起职能部门关注,募集医药费以及揪出工伤业主索要赔偿,女子的做法都很不可取。从法律角度说,卖女属于违法行为,而且向社会传递出了错误的价值观。不过,不管这名女子出于什么原因,公众都应当予以同情,而不是过度指责这种行为以及可能存在的作秀目的。 实际上近年来,各地上演过多起“卖女救夫”、“卖身救父”的事,虽然每一起的具体原因各不相同。但是,归根结底都是救济制度“患病”的结果,救济制度的失效,把普通妇女逼上了“卖女救夫”的绝路。 “卖女救夫”,主要是工伤雇主逃跑,没有承担工伤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导致缺少医疗费。但按照法定的处理模式,当事人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帮助维权,或者直接上法院起诉工伤雇主,要求承担医药费等相关费用。另一方面,按照现代社会的运行机制,遇到困难的群众首先应当向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以红十字会为代表的公立慈善机构寻求救助,解决医药费。但是,女人却选择“卖女救夫”,实质上就是在遭遇困难时选择自救,而不是寻求职能部门和公共慈善机构帮助,这才是“卖女救夫”问题的关键所在,折射了救济制度短板。 可见,要消除“卖女救夫”、“卖身救父”等现象,治本之策就是激活和完善救济制度,让寻求公共权利的救济成为民众遭遇困难的首要选择,而不是选择自救。首先,畅通维权机制,让民众能够以低成本方式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上门了解女子丈夫的工伤情况,并积极履行职能,为其维权,必要时联系司法部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通过诉讼渠道维权。其次,政府职能部门和公立慈善机构畅通救助通道,方便民众在遭遇困难时,能够及时得到职能部门和公立慈善机构的救助和救济。民政、卫生和红十字会等机构应当尽快为他们提供医药费等救济,帮助他们度过暂时难关。再者,深化医保制度改革,进一步减轻民众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让民众看得起病。 |
相关阅读:
- [ 12-04]医疗救助金近半未花出
- [ 11-24]救助制度是比爱心更可靠的保障
- [ 11-21]“三无”病人救助,得让医院有干劲
- [ 11-14]让爱心早一点到达
- [ 11-14]期待应急救助破解“见死不救”难题
- [ 11-03]医疗救助金为何花不出去
- [ 10-16]要让救助对象知道哪有“玫瑰”才行
- [ 09-28]疾病应急救助不能成“烂尾”工程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365bet官网: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