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年月手头上没几张卡的估计不多吧?办理信用卡时,代办人说的都是办卡有什么礼物赠送等等,不过代办人没说他们就是想要自己那点提成。好多人对此根本都不知情,代办人甚至都不会提醒你,如果不按时还款将会造成什么影响。这种预设圈套的变相高利贷信用卡,毫无疑问是霸王条款的一种。
针对备受诟病的信用卡部分欠款逾期全额收取滞纳金的条款,银行方面当然可以称符合国际惯例。但各国在滞纳金问题上真的是这样吗?事实上各国并无一致的原则,一些国家是全额罚息,有的国家也不是。即使是美国,信用卡罚息也是9%到19%,而我们国家的罚息则都是18.25%,取的是上限。所谓的“国际惯例”根本就不存在,是个伪命题。作为设置条款的一方银行,在客户透支的一定期限内,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给予该客户警告,必要时可派信贷人上门追缴。像本案一样最后弄成利滚利,款额达到几十万,造成该客户无法还账,就是信贷方的坏账。此事客户有责任是无疑的,但信贷一方就没有责任吗?
虽然,广州日报所提到的案例也许只是个案,但我们应该以极端案例为契机,反思现行的信用卡制度。信用卡如果管理不好、盲目发展,只能制造更多的“卡奴”,要知道美国的次贷危机的发生,就是因为恶意的信贷造成。当前银行迫切需要做的,是改善服务,而不仅仅是罚息。相关部门如果不出面制止这种行为,中国的银行将面临大量的金融风险。
' />发生在银行的利滚利不是个别现象。江苏南京一市民用信用卡透支欠下银行7884元。两年后,因复利和滞纳金处罚, 欠款变成35478元,翻了4.5倍。
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就是说,即便是民间借贷,法律对利滚利也是予以限制的。
造成信用卡透支两万元两年后利滚利成20万元,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银行按月记收复利。现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称: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2)298号《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规定,应当按该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该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所以,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
尽管《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被现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所代替,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失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基本法律,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下位法的部门规章与上位法的法律有冲突,应以上位法为准。因此,银行按月记收复利涉嫌违法。退一步说,即使银行按月记收复利合法,这种利滚利现象发生在处于垄断地位的银行,也是一种不公和不正常现象。利滚利不应该是银行的“专利”。
' />信用卡透支两万元,两年后就成了20多万元。但是,人家银行可是按章办事,每一笔账都有据可查。该银行规定: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还款,“应支付透支款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按每月30天计算,透支利息为每月1.5%。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5%的滞纳金。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应按月支付5%的超限费。也就是说,在停止还款的情况下,这三项费用加起来,每月支付的费用高达11.5%,而且每月计复利。
账虽然不错,但足以让人惊呼:太多了,太黑了。对信用卡透支加重惩罚,是为了维护银行的利益,而从透支者的角度看,这也是他们不讲诚信付出的代价。话是不错的,但是也应该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坚持罚罪相当,难道因为透支者犯了不讲诚信的错误,我们就可以让他们承担无限责任,无论怎么处罚他们就都是正确的?如果这个理论成立,就可以宣布对一切小偷判处死刑了,谁叫你偷东西的?
说银行对信用卡透支者的惩罚过重,可以有两点比照: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即使在借条上写明了,法律也是不予保护的。信用卡透支者付费达到每月11.5%,大大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可见实在是高了;二是进行二审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明确:“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两万元两年后变成20多万元,居然是本金的10倍,显然也是太高了。
银行对信用卡透支者的惩罚如此之重,原因在于这是银行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单方面制定霸王条款,既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也没有权力部门的监管,更没有消费者的话语权,自然可以随心所欲,想怎么做就怎么规定。现在看来,还是应该有个框架,让银行的权力在笼子里运行,而不能随他们挥起屠刀。
' />2万变20万,不过短短两年的时间,简直比高利贷还高利贷。在这个神奇的“变钱魔术”背后,隐藏的正是透支信用卡可能带来的巨大债务风险。用行话来说,这位关老伯是一个典型的“卡奴”,他不仅背负上了不能承受的沉重债务,而且银行还给他准备了信用卡诈骗的罪名。
关老伯的个案,让我们比较震惊地认识到了滥用信用卡隐藏的巨大风险;而在“卡奴”的悲剧背后,隐藏的却是更大的信用卡危机。这不仅是一个棘手的经济问题,还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卡奴”一旦陷入债务困局,利滚利的游戏规则打造的将是一个毫无喘息机会的无止境黑洞。当初一个颇为潇洒的简单透支行为,换来的可能是个人破产乃至家破人亡的悲惨结局。
我们也许不能指责银行“吸血”,因为这是所谓银行业的“国际惯例”,关老伯当初也肯定是在合同上签了字的。问题是,关老伯在办卡时是否真的明白,透支信用卡2万块可能会承担怎样的利息和罚息?中国1.3亿张信用卡用户(截至2008年6月底)又有多少真正熟悉这一游戏规则呢?银行在办卡时有没有尽到最为基本的风险提醒和条款解释义务?在关老伯停止还款时,银行又有没有及时将此举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告知持卡人?何以坐看持卡人账户负债翻涨十倍之多?
已达退休年龄的关老伯,居然有15张信用卡,有的透支额度为2万元,有的透支额度竟达5万元。这足以说明发卡行对于信用卡的审核几乎完全流于形式。发信用卡就像路边发传单一样,不仅来者不拒而且不惜以高透支额度吸引客户。这对很多支付能力有限的人来说,无异于一种引诱。银行无原则放松信用卡发卡条件和透支额度授信管理,不仅是对自己不负责,也是对客户不负责。
某种意义上,如果将银行前期的引诱办卡鼓励透支与随后到来的“天价罚单”联系起来,其中的逻辑甚至就和上海的“钓鱼执法”如出一辙。透支利息日息万分之五,加上未还最低还款额时月息5%的滞纳金,加上超过信用额度使用时月息5%的超限费,再加上全部都是“按月收复利”的利滚利———所有这些,在足以将持卡人压垮的同时,其中的利润空间,说不定会异化出一个“钓鱼办卡”的信用卡盈利模式来。
这样的信用卡收费是否过高?在如此高昂的收费之下,银行承担的风险提示义务是否足够匹配?银行滥发信用卡应否得到严格控制?恶意诱骗持卡人的“钓鱼办卡”模式有没有可能滋生?由此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谁该承担责任?作为信用卡发源地的美国,今年5月通过了《信用卡消费者权益法案》,这应该给我们提供足够的启示和警醒,从而对“卡奴”现象以及由此带来的信用卡风险引起应有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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