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发达国家,根本没有“灰色收入”这一概念。那么外国是否存在类似问题,又如何应对呢?

国外是否存在灰色收入的情况?

“灰色收入”的最大特征就是介于“黑与白”、“善与恶”之间,收入界限的模糊造成国民经济管理调节的困难,而法律规范的缺失造成“灰色收入”失去约束。此外,“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之间也常常彼此渗透和互相转换。表面看来,法律在其间失去了作用。

其实,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制度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以明晰的产权为基础的各种市场法规几乎可以覆盖所有市场交易行为。在当代西方国家中个人所取得的收入,要么合法,要么非法,所谓“灰色收入”的生存空间很小。

国外一般不提灰色收入这一说法,这是具有我们中国特色的。因为国外什么都要纳税,而高税收就能保证高福利。老百姓也非常理解高税收——高福利就是从高税收中来的。所以外国人纳税意识很强,因为税和他们有着密切的联系。比如在加拿大、意大利和西班牙,所有居民的收入都在税务部门有登记,如果瞒报被查出都是要判刑的。

因此通过制定超前、统一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和政策法规并以此来强化对“灰色收入”的约束,是治理“灰色收入”的制度保证。而我国在这一方面做得还不是很到位,所以灰色收入相对较严重。


美国:规范管理防范“灰色收入”

一位美国朋谈到灰色收入时说,美国人在获得工资外的任何一笔收入时,都要填写一式两份的纳税申报单,分别由报酬提供方和本人提交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一旦发现个人隐瞒了收入,后果很严重。所以,灰色收入很难在美国等收入管理规范的国家存在。这样看来,解决灰色收入的关键,在规范。规范的关键,在照章纳税。纳了税的合法收入,应该不再是灰色的。

美国人,不能扛太多钱

我国医药行业灰色收入比较严重,但在美国等管理体系规范的国家就很少见到。美国的医生没有所谓灰色收入,也不懂得其中的含义。医生职业监督很严格,搞不好没有了执照,就丢了饭碗。

美国少数医生和医院是聘用关系,总体不超过25%。大多数教学医院规定,凡是被聘用的医生,每年不得有超过10%以上的工作时间在外做顾问活动。有些教学医院还规定,医生其他收入不得超过工资的25%。如果是私人开业,一个医生通常在几家医院有“收病人住院的特权”(admitting privilege)。这种特权不属于雇用关系,因为医院不会给这些医生发放任何工资、福利。通常情况下,医院会想法使医生向自己的医院收住病人。如果医院与医生的关系不好,医生会将病人收住到其它的医院。

美国的公务员也是比较热门的岗位,因为其工作稳定,福利好,不论是经济繁荣期还是萧条期,都旱涝保收,被裁员的可能性远远小于私营企业。但是美国的公务员远远还称不上金饭碗,热门的程度也远远不及国内数百人、甚至数千人报考一职位那么壮观。这是因为公务员得按资排辈,没有绩效奖金,没有股票分红,工资还有上限,更别提什么灰色收入。因此专家称美国公务员为次优选择。

在美国,议员的副业收入是绝对禁止的,因为人们认为“这会导致利益集团间的冲突和腐蚀公众对议员的信任”。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行为准则规定:某人离开企业担任议员后,只允许从企业领取一次性的补偿金。比如,一位律师出身的议员不允许在任期内成为任何律师事务所挂名伙伴。美国议员必须公开所有收入,有的议员还自愿将全部税收报表公开。由于议员工作为全职性,国家每月为每个议员平均支付13350美元补偿。

美国其他的一些作法,也有可借鉴之处。美国的法律是限制携带巨额现金的。凡持有一万美元以上的现金而没有申报的,就是犯法行为。私人或企业之间数额较大的金钱往来,都通过开支票或信用卡,也就是说,这些在银行里都是可以核查的。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个人收入来源不透明的问题。此外,美国有一个所得税申报制度。任何人收到的数额较大的礼金,应被视为收入的一部分,必须申报,并照章缴纳所得税,否则以逃税论处。官员们收到的贵重礼品,也是要申报的。美国的这些法规,是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遏止变相的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


德国朝野大讨论:议员可拿“灰色收入”吗?

德国几乎各党派都有显赫的人物由于在经济问题上缺乏自律而栽了跟头。2005年,德国朝野掀起了有关德国议员是否可接受“灰色收入”的大讨论。

白拿大众薪水的议员被数次曝光

2004年基民盟秘书长劳伦茨?迈尔被迫递辞呈,2005年又曝出大众汽车无偿支薪给议员。议员和政治家违规“创收”问题被媒体曝光后,德国联邦议会为维护自己形象,对此问题做了种种解释。公众舆论对一些议员的“灰色收入”问题极为不满。对于“黑薪”事件,社会各界和多数党派纷纷要求清理门户,惩处“黑薪”政治家。如果这些事发生在现在的德国,那么,他们的行为既过不了法律关,也过不了道德观。

早在1975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就做出原则性判决:议员收取不劳而获的报酬是非法的。2005年,德国议会已经通过了议员法,要求议员公开额外收入。但由于不少议员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使得该法律一直没有实施。2007年宪法法院的裁决才使得该法真正生效。

联邦议会在网络上公布了全部议员的额外收入,网站访问量随之大增。据称,德国联邦议会网站平时的访问量是每天30-50万次点击,而在议员额外收入公开之后,联邦议会网站热闹非凡,访问量达到了500万点击以上,其中300万次点击直奔介绍议员的网页而去。

不过,反对这一法律的议员们并没有就此罢休,他们打算继续寻找机会推翻目前的做法。他们反对的理由是,对议员收入过度透明,可能影响到自由职业者涉足政治的意愿。也有反对的议员认为,议员在当选之前从事的职业带来的收入和当选之后的收入应该区别对待。

另外,《德国租税通则》第40条规定:“实现税法构成要件之全部或一部的行为, 不因其违反法律之命令或禁止, 或违反善良风俗, 而影响其租税之课征”。可见,德国对“灰色收入”这类非法所得, 不论其来源和获取的手段如何,都要对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新加坡:公务员工资透明,不得有任何灰色收入

尽管新加坡政府高官的高工资低于私企高管工资,但仍经常遭到世界舆论的批评,认为官员工资与普通百姓的差距过大不是民主、和谐社会的象征。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面对众多媒体的批评辩护说:“新加坡公务人员的工资是全亚洲最低的几个国家之一,甚至比亚洲人均收入最低的缅甸的公务员收入还要低。”李光耀的意思是说,新加坡官员没有任何灰色收入或政府的特殊福利,他们的房子、车子、保姆都要自己掏腰包,政府是不管的。

新加坡《反贪污法》就规定,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公务员纪律条例》规定,公务员不能接受公众人士的礼物和款待,因公务接受的礼品必须如实报告,价值超过50新元必须交公,否则就以贪污受贿罪论处,面临5-7年的牢狱之灾,还要将入职以来每月薪金的40%比例积累下来的全部公积金和养老金上缴国库。贪污受贿的公务员就是自杀了也不放过,把他从坟墓里挖出来,把帐算清楚才让他在阴曹地府安息。政府每年发给每个公务员一个日记本,公务员必须每天记录公私活动情况,由监督部门审查,若有隐瞒作假,即予处罚。有位狱警一向奉公守法,但有一次接受一名罪犯的15新元为其买了一包香烟,就被指控犯有贪污罪,被判处1年监禁并罚款15新元,开除公职。新加坡法律规定,对任何被开除公职的公务员永不再用。

新加坡公务员还有一个特色,除了最低级别和最高级别的公务员外,其他绝大多数公务员不得参加任何政党组织,他们认为,公务员是为全国人民服务的,不是为哪个党派服务的。


韩国:减税治理“地下经济”

韩国地下经济猖獗,严重影响了韩国经济的发展,降低税率是治理这一问题的首要举措。

地下经济是指那些难以由正常渠道调查得知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蓄意漏税,从事法律禁止的交易和物物交换式的交易,以及行贿受贿。韩国地下经济的猖獗对韩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包括政府被迫增加税收和开支,社会劳动失业率上升等。

据悉,早在2002年韩国开发研究院就曾指出,与偷税漏税、经济犯罪和腐败相依而生的地下经济严重扰乱了收入分配秩序,破坏了社会道德准则,阻碍了经济发展,减少了国家税收。

大韩商工会议所称:“要缩小地下经济的规模,首要应当降低税率。”很多经济活动为了躲避高昂的税收不得不转入地下,政府为了管理这些不法经济活动不断增加开支,开支的增加又需要增加税收来维持,这样一个永远无法缩小地下经济的恶性循环就形成了。

一些经济学家也指出,较高的税率减少了守法纳税人的收入,因此对生产者有负面影响,会使他们转向地下经营,最终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随着地下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必然会通过提高税率或开征新税来弥补流失的税收,从而进一步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税率越高,税收种类越多,地下经济的规模就越大,政府应该把税率降低到一个适当水平,以抑制纳税人进行地下经济活动。

大韩商工会议所同时将美日的地下经济同韩国地下经济进行比较称:“美国的地下经济规模约占其GDP的8.4%,而日本的地下经济约占其GDP的10%左右,韩国的地下经济缩小到类似规模后才能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率。”


欧盟议员,其实也有拿了不少好处

英国:副业收入要及时公布

在英国,议员从事副业被许可,甚至还获得尊敬,但是他们必须将所有的收入、得到的捐款、企业参股、董事职务、院外工作及房产进行公布。议员在议院讨论与本人利益有牵连的议题时,还须举手申明:“这一议题涉及我的个人利益。”

英国下院议员每月从国家领取的补偿费平均为4800英镑(约7000欧元),也可以获得办公与人员开支的一次性补偿(年度上限为7.7万英镑)。同时,下院议员的退休金非常丰厚,远甚于普通退休金。

日本:不法得利也要课税

对“灰色收入”这类非法所得, 不论其来源和获取的手段如何,都要对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日本, “不但合法的得利而且那些不法的得利也应当被解释为课税的对象。另外,不法得利不但是得利者在司法上有效持有的场合而且即使在司法上无效,只要该得利属于得利者的管理支配之下的得利, 也应解释为课税的对象”。

瑞士:严格的财务制度

在瑞士的许多城市,无论什么费用都要通过银行才能支取,支出单位、项目,是税前款还是税后款也填写得非常清楚。

法国:不公开只向议长汇报

在副业收入上,法国议员受到的约束比德国同行要严格,但也有一定的活动空间。法国议员不可在私营和国营企业中担任管理职位,却可作为私营企业的股东和顾问。议员必须向议长申报自己从事的议会以外的工作,但是不必向公众公开。

法国国会议员每月的补偿费是6735欧元,也会得到每年约为6000欧元的一次性开支补偿,并报销全部差旅费。(半月谈网 田白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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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对“灰色收入”的争论成为人们期盼收入分配改革早日启动的“节点性”话题,引爆点是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博士领衔的课题组发布的《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研究报告。

8月24日起,国家统计局官员以个人名义在该局官网发表多篇文章,从不同角度质疑该报告在统计方法上存在的各种不足。该报告认定,2008年国家统计在收入统计环节所“遗漏”的全社会“隐性收入”大体有9.26万亿元,其中5.4万亿元属于“灰色收入”。自然而然,这两个关键性数据是否靠谱成为统计官员质疑的重点。

王小鲁的报告提供的是2008年的研究数据,由于去年和今年上半年遏制“灰色收入”的努力成效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城乡及城镇各社会阶层之间的实际收入差距比统计公布的差距还要大。另外,今年上半年统计发布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是9757元,采用同一逻辑作分析——若算上巨大的半年度“灰色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肯定会“破万”。

令人感慨的是,新近爆发的“灰色争执”并不拘泥于“有”与“无”,而是局限于“多”与“少”,这是一个明显的进步,虽姗姗来迟但依然可喜。在这个意义上,“灰色收入”的确切估算可视为统计方法的改进问题。而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借助已被中下层民众望眼欲穿的“收入分配改革”(以下简称“收改”),将“灰色收入”滋生蔓延的“体制性土壤”铲除掉一部分。

关于“灰色收入”,笔者尚未读到明确简略的定义。但从民间角度理解,用三句话就可概括之:一是来路不明的收入,二是各种“亚腐败”滋生的收入,三是它只归少数社会阶层享有。其中,最为民众所痛恨的是“亚腐败”滋生的“灰色收入”。

说到“收改”,舆论已出现了单纯将其理解为普涨工资的倾向。事实上——“收改”要解决两大关键问题:一是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企业工资集体谈判,确保“提高国民收入”或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建立于经济发展、循序渐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二是部分铲除近二十年间贫富悬殊持续扩大的“体制性土壤”,即使一时半会不能缩小贫富差距,至少力求确保差距不再扩大。

由此可断,假如“收改”回避了“灰色收入”这一块,抑或说“收改”后“灰色收入”依然大行其道,那么,纵然通过各种途径提高了社会中下层民众的合法收入,增收后的大多数社会成员,不满情绪仍然不会消解,这样的“收改”就很难称得上是让多数民众满意的改革。由是,尽管全部一次性铲除滋生“灰色收入”之“体制性土壤”不具可操作性,但部分铲除却是衡量“收改”能否在日后获取民众广泛认同的关键性衡量指标。因而,“收改”无论如何不能再对“灰色收入”放任自流,更不可因“成因复杂”而不敢摸老虎屁股。

“收改”方案仍处于“只闻打雷不见下雨”状态,在“收改”正式推开之前,针对“灰色收入”的争论以及中下层民意的齐声痛斥,犹如“收改”之前的一场民意预演,但愿能对“收改”方案的“攻略重点”进一步指向“灰色收入”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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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王小鲁测算出2008年我国城镇居民被统计遗漏的“隐性收入”高达9.26万亿元,其中5.4万亿元是“灰色收入”。国家统计局网站连发两篇署名文章,称上述统计存在偏颇,推算结果明显偏高。 (8月26日《广州日报》)

术业有专攻,国家统计局作为专业机构,在统计方法上技高一筹完全在情理之中。所以,统计局网站连续发的两篇文章最大的看点其实不在于他们质疑了什么,而是他们认可了什么。仔细阅读发现,统计局两篇文章比较认可的是“居民收入统计存在遗漏现象的观点”以及“估算我国居民实际收入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换种通俗的说法,统计局承认灰色收入的存在,也认可王小鲁报告的方向,问题只是调查方法和数据的准确性有待改进。

对比这两篇文章的质疑和认可,我们就看出了荒诞。统计局显然早就知道了“隐性收入”的存在,也似乎知道怎样才能得出比王小鲁测算的更为准确的数字,可是为什么一直没有做呢?结论只有一个,统计局最缺乏的不是统计方法,而是“有益探索”的动力。现在,尽管统计局指出了5.4万亿灰色收入被高估,但是某网站的调查结果显示,超过80%的网民还是认为“没有”被高估。由此可见,质疑别人的统计方法再有道理,都没有拿出一个更权威的数字来有说服力。

近年来,统计局的很多统计数据遭到质疑,而每次他们都会给出统计口径不同、统计方法有待改进等类似的理由。这一次质疑别人时,他们却显示了自己在统计方法上无比的内行。两厢对比,是否能说明点什么?对“隐性收入”的长期忽视,是否说明统计局存在 “选择性统计”的倾向?这种选择性统计、选择性出数据的做法才是一个统计机构最致命的缺陷。

统计局的文章赞扬王小鲁在获取基础数据和推算宏观数据方面值得参考和借鉴,其实王小鲁最值得称赞的地方不是这些处理具体数据的办法,而是尊重民众关切的责任感和尽可能地给出一个有一定说服力数据的科学精神。我们期待统计局“借鉴”这样的责任感和科学精神,尽快拿出一个权威版本的灰色收入数据,否则这个被“高估”的结果就很难得到纠正。我们更期待统计局在民众同样关切的住房空置率等问题上,也尽快拿出有说服力的数据,而不是有朝一日等别人的报告出来,再去质疑其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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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乡长月薪只有千余元,却能经常喝茅台酒抽玉溪烟。我们把这叫做公款吃喝。无论这种吃喝有多么频繁,成为他的生活常态,而且他总是从餐桌上把烟酒带回家,通常也不会算进他的收入和消费支出。王小鲁教授关于灰色收入的最新报告,也基本没有涉及这一块。但是,他所调查出来的灰色收入已经触目惊心:2008年全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为23.2万亿元,这比国家统计局“资金流量表”的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高出5.4万亿元,是当年官方统计居民可支配收入规模17.87万亿元的30%。而且,灰色收入的增长速度远高于正常收入增长速度。

灰色收入无所不在,人所共知。但是这个概念本身也是灰色的,王小鲁教授研究采用的恩格尔系数法也有争议。国家统计局官员王有捐发表文章,对王教授的调查方法提出质疑。不过有人指出,王有捐的文章更加让人糊涂。今年3月的“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初稿中,提出“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这个说法让很多人觉得刺激,不少代表以“灰色收入”概念界定并不清晰为理由,要求予以删除,最后修改为“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这一修改文字倒是明白,意思却完全改变了,失去了政府要关注灰色收入这一诉求。

也有人认为,《政府工作报告》的修改正确而且必要,因为法律并不承认灰色收入,规范也就无从谈起。收入要么合法,要么非法,要么保护,要么打击。从法理上说,的确如此。不过这得有个前提,那就是法律相对完善透明,执法相对独立公正。若法律本身就是灰色的,又怎么用它来界定黑白呢?这种情况下,不承认灰色收入,反倒成为对社会现实的粉饰。

进一步说,灰色收入之所以数目庞大,是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灰色的社会。政协委员、作家梁晓声在“两会”上指出,“灰社会”比“黑社会”危害更大。他所指的灰社会,也就是某些学者所说的灰色阶层,是由富豪、企业主,甚至各方面的社会精英或者一些官员组成的高级社会利益集团。这些人喜欢穿“高级灰”西服,低调神秘地穿行在金钱与权力之间。他呼吁公布国企高管的年薪,因为“他们管理着全体人民的产业,人民有权利监督”。梁晓声的灰社会定义中,显然也包含各级官员。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更是一个媒体呼吁多年的改革议题。

学界对灰色社会的另外一个定义,是指在城市街角或边缘乡村,被地痞流氓操控的底层社会。跟黑社会性质组织相比,这些地痞流氓只是一些小混混,不拥有明确而严格的组织,也没有特定的暴力行为。但是他们通过捣乱和耍赖等手段,利用传统的熟人社会,游走于法律边缘,使社会结构模糊混沌。

事实上,王小鲁教授的研究表明,在这两种极端社会阶层之间的更广大的社会,也处于一种灰色状态之中。如果说腐败已成为权力运作的润滑剂,那么从权力到权利,从政治到经济,我们每个人都处于一种边界模糊的状态中。我们会花很多时间和精力,去摸索和试探这个边界。距离权力越近的人,灰色生活的成分越大。一些基层官员的大部分精力,几乎都用在了适应和探寻这种颜色之中。

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灰色社会也是一个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困境。一方面我们为此感到烦恼,甚至常常处于危险的边缘;另一方面我们又依赖于此,否则便会“水至清则无鱼”,丧失了生存的空间。因此,人们一方面在清扫雾霭,想要分辨黑白;另一方面又在制造灰色,以便从中渔利。

正因为如此,也有人认为,灰色是一种和谐的色彩,它维系着社会的稳定。就好比每个人都陷入一种泥潭之中,虽然很不舒服,而且随时有进一步陷落的危险,但是也很少人有机会单独走出困境。在这一点上,王小鲁教授的研究很有价值。他用数据指出,灰色收入加大了社会贫富分化,扩大了社会不公。2008年63%的灰色收入集中于顶层10%的城市家庭,而且其主要来源既非人力回报,也非资本回报,而是权力回报,也就是围绕权力产生的贪污、渎职、寻租等腐败行为。

在一个相对清明的社会中,权力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平,消除贫富差距的,它要让社会变得黑白分明。在一个灰色的社会中,权力成为特权阶层牟利的工具,通过干预资源配置、财富生产和分配,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从而加剧了社会不公。社会越灰色,贫富差距越大,社会矛盾越激烈,稳定也就成为一种奢想。

无论是古人梦想的清明政治,还是现代社会的权责分明,灰色社会都被视为危险之途。王小鲁教授的两次调查研究表明,从2005年到2008年,中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灰色收入的比例迅速扩大。这说明依靠现存系统内部的自我矫正和自我清理,不仅于事无补,还会适得其反。

答案并不难找。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之际,温家宝总理前往视察时,重提政治体制改革。他指出:“不仅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还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就会得而复失,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这不过是对邓小平30年前言论的重复,依然获得了极大的喝彩。人心所向,黑白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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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的团队近日发布一份调研报告提出:2008年中国城市家庭人均收入应为32154元,比官方数据高出90%,这一大幅度增加主要是被高收入居民的收入拉高了,而高收入居民未纳入官方统计的收入中,很大部分是“灰色收入”。据其测算,2008年城镇居民被统计遗漏的“隐性收入”高达9.26万亿元,其中5.4万亿元是“灰色收入”。国家统计局网站于24日、25日连发署名文章,对王小鲁团队的这一报告进行了质疑,认为其调查样本、计算方法等方面均存在不少值得商榷之处,对“灰色收入”的最终推算结果也明显偏高。

长期以来,由于概念不明、渠道隐晦,又徘徊在法律管制的边缘地带,只要在公开场合提及“灰色收入”,就一定是个充满争议的问题。但正因为其长期存在,又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尽管公众知道“灰色收入”主要依附于权力,容忍底线实已后移了不少,多数人已经能够比较平静地谈论和面对这一话题,只是他们很想知道,到底是哪些人收获了多少“灰色收入”。而从决策者和专家的角度,把“哪些人收获了多少灰色收入”这个问题弄清了,也才能谈到国民收入分配改革。如果各个群体收入、隐性收入的基本状况都不清楚,想调整“切蛋糕”的方式,达到相对公平的目标,岂非缘木求鱼?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提议尽快拿出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当口,王小鲁团队的报告获得极大的社会反响当在意料之中,而现在国家统计局的质疑其实也是这种反响的一个见证罢了。虽然国家统计局网站发表这两篇署名文章,都声称只是作者个人看法,但因为作者具有的统计局官员特定身份,其连续回应被王小鲁团队和公众认定代表统计局意见,自在情理之中。不言而喻,要论调查统计,统计局所拥有的资源和手段非任何一个学术团队可比,更何况从专业上讲,几乎不存在一种完美无缺的统计方法,尤其是抽样调查,不论抽取何种样本,运用何种方法,最终得出的都只是或然性结论。从这个意义上说,统计局的质疑很可能具备相当的专业水准,但仅仅质疑本身无法消解王小鲁团队工作的价值,即使是统计局,这么多年来,它发布的很多数据不也会经常受到质疑吗?公众作为旁观者,不妨首先把统计局和王小鲁团队的这次辩论视为一次正常的学术之争。

然而,关于“灰色收入”数据的争论显然又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现实问题。众所周知,学术之争,不必强人从己,何妨求同存异,也不一定非要得出什么结论不可,而重大的现实问题却不能如此从容,必须辨清是非、找准症结,以期取得共识。如果统计局对“灰色收入”数据之争也作如是观,那么其把自己仅仅定位为“质疑者”的做法显然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破”有“立”才能完全赢得舆论的赞赏,否则如何经得住王小鲁团队的一问:我们的方法和结果不对,统计局的正确数据又是多少呢?须知,提供重要的社会经济数据本来就是统计局的职责。不久前,统计局一方面表示民间靠辨认是否点灯计算“住房空置率”的方法很不科学,另一方面又声称“住房空置率”目前无法计算,一度被舆论指为“不作为”,现在也许是扭转公众这一印象的一个契机,尤其是在已有王小鲁报告的基础之上。

“灰色收入”数据之争既是学术问题,更是现实问题。对学术问题的争论,公众不乏足够的雅兴和耐心,而关于重大现实问题的争论,恐怕已无法坐而论道侃侃而谈了,否则争论越热烈越持久,越煞有介事,越容易掩盖现实问题的紧迫性。从网民的反应看,多数网民之所以对统计局的这次质疑表示不满,不仅因为其对周遭现实的感性认识与王小鲁团队的报告合拍,更因为他们担心这种坐而论道的争论会对国民收入分配改革造成迟滞效应。公众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定然不是统计局出面质疑的初衷。(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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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总量越来越大,经济增长这块“蛋糕”如何分好成为所有人关注的重点,也是关乎中国经济能否转型的关键。

本周,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在接受央视“面对面”栏目采访时透露,在有完整统计数据的150个国家中,基尼系数超过0.49的不超过10个,排名前十位的除了中国外,就是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基尼系数是衡量一国或地区收入差距的标准,数值越大说明收入分配越不公平。

中国进行个税改革的呼声有一个大背景,即收入差距的日益扩大。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改变分“蛋糕”的方式,让老百姓吃到更多的“蛋糕”。值得注意的是,引发公众不满其实主要来自制度不健全导致的腐败、寻租行为、公共资金流失和垄断性收入的不合理分配,这些灰色收入更多集中在制度不完善的初次分配,个税改革恐怕无能为力。

篮球明星姚明一年可以挣上亿元,可是对于姚明这样靠自己的能力获得高收入的人,老百姓非但不仇富,反而好多人都是他的“粉丝”。因此,当下所谓贫富差距引发的仇富,其实针对的是灰色收入。

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所说,导致中国贫富分化的因素一是腐败,二是垄断。中国要缩小收入差距,最重要的就是切实惩治腐败,使垄断行业实现市场化。

既然灰色收入客观存在,除了忙于澄清外,国家统计局是不是也应该拿出自己对于灰色收入的权威统计,这对于学者研究和改革决策肯定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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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24日刊登署名为王有捐的文章,认为“中国2008年灰色收入规模在5.4万亿元”之说不可信。(据《第一财经日报》8月25日)

根据王小鲁于今年7月完成的《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研究报告,2008年全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为23.2万亿元,比官方公布的数据高出5.4万亿元———而这个数字,就是灰色收入规模的大致估计。

这个数据精准与否,外行人也许难以识破天机,但从常理来说,既然是质疑,就要给出一个更准确与可信的说法———遗憾的是,此番质疑仅仅认为王小鲁“使用的调查和估算方法有值得商讨之处”。准确的数据是什么,仍旧是个谜。

其实,灰色收入问题是个国际化的问题,数据的多寡也许不是最重要,重要的是要有直面的勇气和纾解的诚意。一方面,我们正处于转型期,以市场为主导的分配机制尚未完善,大量不充分竞争、垄断或半垄断领域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劳动权益保护相对孱弱,尤其是在人口红利尚未终结的现实下,普通劳动者在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加上大量国有资源在进入市场时,因制度或监管阙如,往往被权力集团侵占和掠夺,使公共利益受损——货币化的灰色收入,必将在社会财富总量中占据着相应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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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的话题今年已经不是第一次提出来了。今年3月份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新华网推出的网上调查表明,“收入分配”当仁不让地占据了民众“最关心话题”榜首,成为两会焦点之一。胡锦涛主席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发表致辞时也郑重承诺,要“不断增加劳动者报酬”、“让广大群众实现体面劳动”。温家宝总理“让人民生活的更有尊严”的承诺,强调“社会公平和正义要比太阳还有光辉”。

然而,正如历史上其他一切前进的改革一样,打破旧的收入分配格局势必触动少数人的利益,因而将收入分配改革形容为一个“与虎谋皮”的过程决不为过,它永远不可能如我们事先所希望的那般一帆风顺。在这场“伤筋动骨”的利益大调整中,利益集团不仅凭依其垄断地位与强大资本,与权力合谋而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而且其常常车成为改革顺利进行的拦路虎,致使改革被扼杀于子宫中。

比如曾经被视为中国收入分配改革标杆的《工资条例》改革,其提出了两大新政——“同工同酬”和“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旦获得通过,就意味着劳动者在分享经济增长红利方面将获得更大的话语权和法律依据。正因为如此,一些既得利益者千方百计地试图将该条例一拖再拖、直至“拖杀”,使其遭遇第六次“难产”的尴尬处境。

而在今年六月份,来自《经济观察报》的一篇名为《发改委欲将央企上缴利润比提至50% 国资委拍案而起》的报道说道:“知情人士说,国家发改委在修改过程中,受到太多利益方面的制约和阻碍,越触及实质问题,争论和阻力也越大。其中一次,发改委明确提出,将央企上缴利润比例逐步提高至50%,但在征求意见中,国资委人士差点拍案而起,导致该版本再次流产。”

收入分配改革的最大阻力显然只会来自既得利益者而不是人民群众。所以,进行收入分配改革,首先要有斩断阻力的决心。但在现实中,改革却对这些问题有意回避。今年两会期间,被寄予厚望的《关于加强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无关痛痒的改革措施甚至是遭到了官媒的狠批。

中国的改革在向“深水区”不断挺进,改革越深入,所触发的矛盾必然也会越激烈,这对政府的考验,这也是无法回避的现实。如果缺乏正视困难的勇气,回避矛盾,拿出一个治标不治本、绕着走的妥协的方案,而绕开产生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根源,那么不仅我们所期望的橄榄形社会永远都只是一个而遥远的梦。因为措施没有指向原因,而是指向了结果。

其次,收入分配改革要尊重公民“私权利”。收入分配改革的重点在于从源头上规范资本与权力的关系,从过程中保障收入分配的程序正义,其关键在于社会尊重每一个公民的“私权利”,渐渐以此来改变权力对资源的无形控制,弱化权力对要素市场的分配关系。不管是“特殊利益集团”也好,还是“低收入群体”也罢,都需要在这个天平上得到平衡。

中国经济要想实现新的飞跃,收入分配改革绝对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关口。改革从来不可能一帆风顺,但作为改革者,就应该不惧风险,以天下为己任。树立敢为人先的理念,拿出“杀出一条血路”的勇气,勇敢走下去。正如任仲夷所言:“稳定压倒一切,但不去解决矛盾,矛盾最后就会压倒稳定。”

2010年被定义为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年”,“结构调整”就包含着收入分配结构的重新调整,从以往的一味追求“效率”到今后的更注重公平的含义。我们期望中国能握后发优势,充分借鉴,坚定改革信念,以大无畏的精神走下,那么一切险阻都会烟消云散,改革的道路也就明朗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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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统计局发布报告称,“收入分配、房地产等几项重大改革将推动经济协调增长”,随后更有消息指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或在下半年有实质性突破。事实上,近年来官方密集热议收入分配不公给人民以很大的改革期许。坦率地说,收入分配改革是必须的,但是它的改革设计路径需要非常谨慎,权力格局的强势者会走样地执行,改革会产生变化,随后是变形,最后是变异,这种背道而驰的故事经常重复上演。

中国的劳动收入占比GDP在1996年之前都是上升的,最高达到了54%,1996年以后不断下降,现在已经跌至40%了,即使不论美欧60%左右的水平,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也在55%以上。而且中国劳动占比也颠覆了经典Stolper—Samuelson贸易定理,这个定理认为中国是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参与全球分工的,出口部门的扩张使得劳动收入占比不应该很低。

我们认为,劳动收入占比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劳动要素同资本要素、权力要素相互“比价”的问题。以大背景而论,1990年代全球化加速,中印南非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释放十多亿劳动力进入全球资本主义体系,而资本流动性强过劳动力,谈判能力变强,西方的工会势力遭到严重打击,在这种状况下美欧劳动占比也不断下降,从过去的65%跌过60%。而中国不仅呼应这种劳动和资本关系,同时因为财政分权体制造成的GDP地区竞争,促使各地压制劳动力要素价格来吸引资本。

更重要的是,政府不仅通过户籍等制度来压抑农村劳动力价格,随后听从政策诡辩士的建议,执行前所未有的宽松型货币政策,实际上将M2的增长速度确定在每年20%以上,隐藏真实的通胀数字,实施长期的低利率(负利率)政策,这就促成了经济学家Acemoglu在其著名论文《Labor and Capital:Augmenting Technical Change》表述的“刻意在增长路径上促成资本增强型技术进步”,也就是说,在这个阶段,即使劳动密集具有明显比较优势,资本密集部门也能迅速扩张,扩张速度要远远高于劳动密集部门的扩张,呈现出经济体对劳动力的需求减少,资本回报上升,收入分配向资本倾斜,劳动收入占比回落。这也同中国整体工业部门的变化丝丝入扣,同1993年相比,工业部门就业增长从2.5&下降到现在1.1%的水平,资本劳动比则从3.2%上升到5.1%,工业部门出现“不吸纳就业”下的不可思议扩张,占GDP比重从过去的38%上升到55%以上。更重要的是,宽松货币和低利率政策促进了资本深化,让中国的出口在2005年之后发生剧烈转变,钢铁和原材料等重型部门成为出口大户,中国再也不是“5亿件衬衫换飞机”的模式了,据经济学家Rodrik计算,中国的重型部门出口水平和工业品复杂程度是人均GDP三倍于中国的国家才能达到的水平。中国在转型期间,故意选择了“资本增强型技术进步”道路。

结论很简单,中国收入分配问题是中国自己选择的模式,它是另外一种赶超战略。解决劳动占比问题也不能靠所谓“收入倍增计划”——发更多的工资来解决,因为工资是劳动力要素本身“市场询价”的结果,普通工薪阶层发得的钱永远不会比强势行业更多,相反,物价飙升会吞噬名义的收入增长。而正确的策略是,将财政收入用于适度的福利体系建设、提高教育投入和人力资本价值上升,更为关键的是,控制货币提升利率,让劳动者的储蓄获得应当的回报,而不是反向补贴。不需要太担心GDP增长速度下跌,因为它是不吸纳就业的扩张,中国需要经济增长的放缓,让泡沫化的资产价格重新估值。只有颠覆过去的路径,回到正确的原则下,中国才能进入劳动偏向型技术进步,使得卡尔多所说的“劳动占比会大幅度提高,并收敛为稳态”得以出现,而这才是良性的经济模式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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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王小鲁:中国年灰色收入达5.4万亿 收入分配已严重扭曲

2008年中国“灰色收入”高达5.4万亿元。与2005年的测算相比,扩大了近1倍

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到底有多高?收入差距到底有多大?2008年官方统计显示,中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不足1.6万元、城镇最高收入10%的家庭人均收入不足4.4万元,这是否反映了中国城镇居民收入的实际情况?

统计上如此低的居民收入,怎样解释中国房市的火爆和房价的持续高涨?巨额的居民储蓄存款来自哪里?冲击房市、股市、流向境外的海量个人资金来自哪里?我曾在2007年的研究报告中提出,国家统计局有关城镇居民收入,特别是关于高收入居民收入的统计数据需要大幅度修正。

2009年,我们做了城镇居民真实收入支出的第二次调查,并进行了一系列分析研究。这次调查,目的在于取得真实可信的数据,并以此为基础推算收入水平与若干消费特征参数的关系,但不能用于直接推断城镇居民的总体收入分布。

在收入与消费的关系中,一个关键的参数是恩格尔系数(即食品支出占消费支出的比重)。经济学界普遍承认,恩格尔系数是一个收入水平的指示器,其下降反映收入水平的上升。基于此,我们可以使用统计学或计量经济学方法,找出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和人均收入水平之间的真实关系,再利用这种关系来检验居民收入统计数据。

为了排除其他因素对恩格尔系数的影响,使结果更可靠,作者在大量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分别使用了分组比较法和计量模型分析方法估算收入水平与恩格尔系数之间的关系。

后一种方法控制了对恩格尔系数有影响的若干变量,包括城市规模、地区差异、居民教育水平、家庭规模、就业面等,得到了收入水平和恩格尔系数之间影响系数的可靠结果。在此基础上,作者对官方公布的城镇居民分组收入统计数据进行了重新推算。


推算结果发现,中国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低收入组居民的统计收入略低于推算收入,但差异不太大。从中等收入组往上,统计收入与推算收入的差距逐级增大。差距最大的是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最高收入组。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最高收入的10%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不到4.4万元,而我们用模型分析法的推算结果是13.9万元,是官方统计收入的3.2倍。这与作者2007年调查报告的分析结果基本一致。

这些未能反映在居民收入统计的收入可以称为“隐性收入”。其产生原因并不是统计调查方法或计算的错误,而在于官方统计调查难以取得高收入居民的真实收入数据。“隐性收入”的存在,使全国平均的城镇居民收入比原有统计提高了1倍,达到人均3.2万元。

计算说明,中国城镇10%最高收入家庭的“隐性收入”占城镇居民“隐性收入”总量的63%。而20%的高收入家庭居民的“隐性收入”,占全部城镇居民“隐性收入”总量的80%以上。中国实际居民收入差距要远大于官方统计。

按城镇居民家庭10%分组,2008年城镇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人均收入差距是26倍,而按官方统计算则只有9倍。按城乡居民家庭10%分组,最高10%与最低10%家庭的人均收入相差65倍,而按官方统计算只有23倍。

据作者推算,2008年全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为23.2万亿元,这比按国家统计局住户收入统计调查的结果高出9.3万亿元(可视为“隐性收入”),比国家统计局“资金流量表”的住户可支配收入计算高出5.4万亿元。

由于国家统计局的资金流量表数据是依据全国经济普查资料计算的,我们把这个5.4万亿元的收入视为“灰色收入”。这个“灰色收入”,经由全国经济普查无法发现,但确是客观存在。


与作者2007年报告对2005年收入的估算相比,2008年中国的“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都扩大了近1倍(2005年中国居民的“隐性收入”4.8万亿元,其中按同样口径计算的“灰色收入”部分2.7万亿元)。而在同期,中国的名义GDP只增长了71.4%。“灰色收入”仍在以快于GDP增长的速度增长。以上推算也得到宏观数据的支持。

根据2008年住户收入统计计算,居民储蓄总额(居民收入减去消费的部分)为3.5万亿元。但实际上,仅居民在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就增加了4.5万亿元。加上居民非贷款购买商品房和自建房投资、居民自有资金对实体经济的投资、以及居民对股票、债券、期货、黄金、外汇等金融产品的投资,居民储蓄总额估计在11万亿-11.5万亿元之间,比按国家统计局数据计算的3.5万亿元高出7.5万亿-8万亿元。

再加上居民消费支出的遗漏,国家统计局统计上遗漏的收入估计至少在9.5万亿-10万亿元之间。与作者计算的9.3万亿“隐性收入”的结果基本吻合。但不排除本报告仍一定程度上低估了“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的可能性。

由于中国的“隐性收入”数额巨大且分布高度集中,其主要部分(即经济普查无法发现的5.4万亿元)不能看作正常的统计遗漏,而是“灰色收入”。所谓“灰色收入”,主要指两种收入。第一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其合法或非法的收入,也包括那些违规违纪但不违法的收入;第二是实际上非法,但没有明确证据证明非法的收入。

巨额“灰色收入”的存在,说明国民收入分配已严重扭曲。而其来源主要是围绕权力对公共资金和公共资源的分配而产生的腐败、寻租、侵占公共资金和他人收入、聚敛财富等行为,以及垄断性收入的不适当分配。


由于存在巨额“灰色收入”,中国国民收入的实际分配格局和分配流程已发生改变。全部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实际份额高于国家统计数,而该份额下降的速度则慢于统计数。但这并不是一个好消息。

这是因为,居民收入中,劳动报酬所占份额比国家统计数更低,下降更快(2008年居民劳动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从2005年46.7%调整到42.3%),非劳动收入的份额则更高(2008年非劳动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从2005年9.9%调整到24.4%)。

这导致中国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急剧扩大、分配更加不公。基于一定的假设条件估算,“灰色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可能在15%左右。这些增加的非劳动收入并不是正常的资本收益,而主要是来自不合理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同时也包括非法收入,包括来自政府资金、企业资金及资产以及土地等资源收益的流失。

“灰色收入”的大量存在严重扭曲了国民收入分配。这说明,权力在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情况下,会自发趋向于追逐经济利益,造成权力和资本结合,导致对社会的侵占和掠夺和日益严重的分配不公和社会冲突。

这是最大的不稳定因素,是对中国前途的严重挑战。这也说明,中国尽管经历了30年经济体制改革,但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已严重滞后。要改变这种状况,不仅需要励精图治,严惩腐败,更需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在当前,要防止居民收入差距快速拉大,首先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阳光财政,确保社会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只有这样,才能改善收入分配,缓解社会冲突,保证持续发展。

作者为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本文是《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研究报告的摘要,全文将刊于中信《比较》第48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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