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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曾见过"临时工"参与执法的规定
来源:东南网 2011-12-12 编辑:林洪熙

临时工执法的高效率,还有执法机构承担的低风险,使得一些执法机构对临时工乐此不疲。实际上,早在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就曾在《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中指出,“《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关的福利待遇。”

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更是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意味,从法律角度上讲,过去的临时工已经被具有契约性质、更易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工所取代。从这层意义上讲,临时工这一用工形态彻底成了历史的“老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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