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委托,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承担的《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课题举行中期成果发布会。研究称,我国已基本具备征收遗产税的条件,并建议将500万元作为遗产税起征点。国务院此前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曾要求,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2013年3月3日《京华时报》) 毫无疑问,征收遗产税的目的,除了能够缩小贫富差距,规避“中等收入陷阱”之外,更重要的则是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稳定、增加财政收入等积极作用。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不考虑到当前缺乏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收入申报制度背景,就大肆想通过强制征收去间接实现“富二代”自立,不但不能够达到预计的目的,而且更容易诱发资本外逃等不利因素的出现。实际上,在一些业已开证遗产税的欧美发达国家,目前已经出现大批富豪因躲避税费而更改国籍的事件,更何况,对于一个资产积累尚在转轨的中国来讲,征收遗产税所带来的“杀鸡取卵”诟病,也势必会影响民营资本的投资热情。 任何征税的目的都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遗产税的设立也概莫能外。只不过,对于这一目的的行使结果来看,税收政策的出台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则是这种政策是否最终能够以最低成本的改革兼顾到更多的公平。因此,对于像中国这样一个从未有过征收遗产税先例的国家来讲,不应只看到遗产税所带来的正面效果,还需要看到包括传统文化、条件是否具备在内的外部因素制约。例如,美国《华尔街日报》曾公布了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即使美国取消遗产税,仍有50%的美国有钱人打算把自己至少一半的财产捐给社会,只留下一部分财产给子孙。具体到国内来讲,一些富人是否具备西方国家那种慈善传统,显然也存在一定的疑问。 实际上,遗产税的征收必须有赖于社会共识的初显,倘若在制定之前就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因素并及时规避,则势必会让征税陷入一种制度性的瘫痪。从比尔·盖茨以慈善捐款规避遗产税,到乔布斯遗产交与信托基金管理,再到台湾首富蔡万霖财产转移子女名下规避遗产税等事例来看,都至少证明了人们在遗产税的征收抵抗中,极易表现出一种人性的私利。如此背景之下,甚至还让“宁愿消费,也不捐助”及“反正挣多了也不能留给子女,那就少挣点”等消极的思维出现。 应当认识到,税收的调节作用只有置于多重经济行政制度的配合之中,才能真正发挥出来。所以说,即便是今后我国可能开征了遗产税,但也没有必要把遗产税这一作用过度放大。这期间,如何确保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从“金字塔形”向“橄榄形”过渡,进而实现一种社会的结构稳定,还需要依赖于更多层面的制度支撑。譬如,在征收遗产税的同时,也可以通过同时开征赠与税、实现分配领域公平公正等方式配合。除此之外,任何一个夸大、否定遗产税作用的观点,都是行为的误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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