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架教育”应补齐法律短板
2015-04-10 17:06:5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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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虎毒不食子”,而发生在惠安县的这起事件,确实令人感到不可思议。不管孩子有没有错,母亲都不应该如此对待,如此暴力的行为,确实令人发指。如何保护好孩子,不能依赖于道德层面的谴责,而是应该反思法律,补齐法律层面的短板,给孩子们一个安全的避风港。 就目前而言,我国关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条文并不少见,但却很难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目前的法律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不能厘清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操作步骤和内容,法律规定所体现出的笼统性和原则性,导致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常常陷入尴尬之中。 另一方面,则是法律之外的配套设施不完善,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得到实施。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政府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监护人进行监督。但是,并没有明确究竟哪个人、哪个机构或组织是对监护情况进行主动、直接、全面监护的责任者,在实践中很容易出现“都有监督权,谁也不监督”的情况。再比如,发现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后,虽然法律规定可以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但对未成年人的安置机构、抚养费、生活费等各方面,都缺乏相应的配套服务。 在西方国家,除了在法律层面对未成年人保护比较周全外,在配套措施上也都及时跟进,使法律与配套措施能够有效衔接。比如,在美国,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暴力伤害未成年子女,就意味着无法履行监护义务,孩子们会被安置到由一个家庭或一个专为未成年人设立的机构抚育监护。如果可能,儿童保护部门把儿童安置在离他们生父母家庭不远的私人家庭中。抚育家庭是由公立或私立机构招募的,并取得抚育遭受虐待、忽视或遗弃儿童资格证书的家庭。 由此,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而言,除了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细化相关法律条文,让其更具操作性之外,还需要让配套服务与法律规定形成有效的衔接。在这方面,就需要加大政府投资扶持和社会公益支持力度,完善好各项配套措施,为不幸的孩子提供一个温暖的庇护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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