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检方是否也应道个歉?希望在“全国首例”的法院公开登报道歉之后,能有更多依法追责的个案进入公众的视野,让这些“不寻常”都变得法治化和制度化起来。】 7日,安徽《亳州晚报》上刊出一则公告,署名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 法院公开道歉并不多见,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更是稀罕。昨天,有媒体甚至为这次不低调的道歉贴上了“全国首例”的标签。 判错了,就该道个歉。知错就改,善莫大焉。对于正在苦苦追寻司法权威的法院来说,尤其如此。过去有的法院对待错案的态度,是“死扛”着。相比“官不悔判”这一潜规则,勇于道歉的法院其实更容易为公众所接受。 法院道歉当然也不是心血来潮,而是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无论是冤案、假案还是错案,苦主们背负“罪犯”之名所产生的精神损害都是实实在在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应是平冤纠错程序中最最基本的善后。 但总有些法院基于息事宁人,选择了“赔偿可以,道歉没门”。反正国家赔偿由国库列支,又不用法院或法官自掏腰包,而道歉则是件很没面子的事。面子是自己的,赔偿是国家的,为保面子选择拒不道歉的逻辑由此也清晰起来。 要改变这一怪现状,不仅需要安徽高院的勇敢和担当,还需要对拒不道歉的司法机关进行制度上的约束。《国家赔偿法》关于“道歉”的制度规范,不能仅由安徽高院一家来执行。其他法院也应向安徽高院看齐,争取早日将法院道歉的“全国首例”或“全国罕见”都抛到历史的长河之中。 道歉也不仅是法院一家的事。一宗个案,从无罪到有罪再到无罪,都要经历错抓、错捕、错诉、错判等一系列的程序错误。法院一家的道歉,也代表不了刑事司法链条上的所有错案制造者。如安徽这一个案,最后是检察机关决定对邱某等19人不起诉,从而终止了刑事追诉程序。但这与检方之前几次对邱某等人提起公诉相矛盾。警方、检方是否也应依法向被错误追诉的苦主们道个歉? 在道歉之外,还有追责的问题。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以权责一致为目标,致力于“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十八大以来,司法系统纠正了不少陈年冤假错案,也颇得好评。但在纠错的背后,本应如影随形的追责却屡屡失踪。希望在“全国首例”的法院公开登报道歉之后,能有更多依法追责的个案进入公众的视野,让这些“不寻常”都变得法治化和制度化起来。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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