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流浪乞讨儿童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记者日前赴上海、安徽等地调查发现,对流浪乞儿的救助遭遇一些困难,有流于形式的趋向。主要问题有:其一,救助者热心,被助者冷淡。其二,流浪儿童来源地和救助地对接不够。其三,治标不治本,简单救助只是临时措施,贫困使被救儿童还会走出来乞讨。

救助很难深入和治本,以至流于形式,这是预料中的结果。早在救助行动启动之初,就有不少专家泼冷水,认为这会像一阵风,喧嚣过后并不能带来实质性改变。他们判断的依据是,流浪乞儿的问题非常复杂,其后纠缠着许多复杂的、深层次的制度性问题,比如社会保障制度、儿童权利立法等。这些本源问题不解决,救助就容易流于形式。

这种形式化当然必须警惕。不要以为只有救助者的热情就够了,还要尊重被救者的态度,否则,将可能引发冲突和反感,使救助失去社会支持;然后,要有完善的社会合作,不仅是城市单方的行动,还需要取得流浪儿童来源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对接支持;再者,流浪乞讨的根在贫困,对残疾流浪儿童解救和遣返后,如果不解决现实生活难题,解救行动只能是临时措施。

当然,媒体也要超越对新闻热点的浮躁关注,致力于寻求那些能复制到每个个案上的制度建设,比如呼吁相关立法,形成常态救助机制,使救助形成规范化的合作。日前,连续3年就儿童保障问题向政协大会提交提案的全国政协委员韩红,这次又拿出了“完善国家干预机制,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提案草稿。这种做法就值得肯定。(新华社3月1日电)


警惕救助流于形式,同时,又不能轻言“流于形式”。救助是很复杂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流浪乞讨儿童背后纠结的每一个社会问题,可能都触及了社会的深层问题,如贫富差距、保障缺位、法律缺失、福利低下等。其实,打拐和救助至今才一个多月,短时间内能取得这样的成绩已算不错,舆论重视,媒体行动,公民响应,政府跟进,代表委员呼吁,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力量越来越娴熟的合作。

因此,轻言“救助流于形式”,这本身就有些急功近利。冀望立竿见影是一种苛求,相比“流于形式”,我倒更担心“轻言流于形式”后的浮躁和消极。

其实,形式也不一定就全是贬义词。短时间内能建成救助流浪乞儿的“形式框架”,探索救助模式,在行动中发现问题,提起社会的重视,也是不错的成绩。这是长期的社会行动,长期的制度建设,形式框架建起来了,接着就需要往这个形式中填充内容。毕竟,立法需要时间,发现问题需要时间,建立对接机制需要时间,完全治本更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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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流浪乞讨儿童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各地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救助。然而,调查显示,对流浪乞儿进行的救助流于形式,不少被劝阻、遣返的流浪乞儿很快又重返城市街头。(3月1日《新京报》)

据分析,有三大因素妨碍救助,一是救助者热心,被助者冷淡,多数被救者根本没有求助的愿望;二是流浪儿童来源地和救助地对接不够,来源地根本不知如何安置被救助儿童,仅限于“收发”;三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使简单救助流于形式。上述分析不无道理,但均未触及根本。在笔者看来,没有明确而具体的制度支撑的流乞儿童救助必然流于形式。

首先必须承认,岁末年初出现的流乞儿童救助潮,本身就不是制度发力的结果。它最初是由中国社科院一位知名学者发起,而且一开始旨在通过公众的“随拍”通过微博“打拐”,后来逐渐演变为一场由政府和社会组织参加的大规模“救助流浪乞讨儿童”活动。也就是说,这场活动是民间带动官方,带有明显的自发性特点,因而不仅缺乏制度本身的计划性、组织性、措施明确性和行动一致性,让儿童来源地的政府职能部门不知所措,而且也让被助者不明就里,莫名其妙。

更为重要的是,这项在短时间内就轰轰烈烈的救助活动,缺乏国家法律制度层面的强有力支持,这是迫使活动不得不仓促由“随拍打拐”改为“救助流乞儿童”的深层原因,即使如此,其合法性还是受到一些专家学者的强烈质疑。活动本身的摇摆不定及其合法性存疑,似乎注定了这项活动的虎头蛇尾,最终只能流于形式,使救助变为毫无意义的流乞儿童“免费旅行”。


儿童应当享有哪些权利,父母、家庭、学校和政府承担哪些义务,哪些是不能放弃的权利,哪些是不能怠慢的义务,这些内容仍散见于多部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之中,不仅有些关键权利义务还不是十分明确具体,而且在相互衔接和有效保障上还有不少漏洞,缺乏力度。比如,法律虽然要求儿童必须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但这种“义务性”体现得还远远不够,没有相应措施保证和促使家长及当地政府严格履行义务。部分流浪乞儿的出现与此密切相关。而对非义务教育年龄阶段的儿童,政府有没有义务保障他们基本生活和教育需要,不使他们沦为流浪乞儿,我国法律却没有明确界定。

另外一个法律制度障碍则表现在操作层面,即到目前为止,我国相关法律虽然早已规定了监护权的转移,却少有法律实践。特别是对那些父母带领儿童流浪乞讨的情况,政府和社会实施救助的前提,就是要实现监护权的转移,通过暂时剥夺其父母监护权的方式使儿童获得充分的成长保障,否则救助就有法律障碍,出现法律纠纷。总之,救助流浪乞讨儿童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需要国家法律制度的强有力支撑,单靠名人和民间组织一时的“热血沸腾”无法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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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民警陪同失踪女孩菲菲的父亲远赴上海,寻找与菲菲神似的“地铁乞讨女童”。市民称,自从“随手拍解救乞讨儿童”活动开展以来,乞讨儿童突然集体没了踪影。目前甘沪两地警方仍在全力找寻(2月22日《兰州晨报》)。

2011年的春节前后,各地掀起了一波“微博打拐”的热潮,这是一次民间智慧的体现,也赢得了众多的支持者,甚至于政府本身,都投入了极大的关注。在这样的前提下,“拯救乞讨儿童”成了一个必须完成的任务,各地的拍客也勇敢地举起自己的相机,记录着各地的乞讨儿童,上传到网上,期盼这能引发关注,继而解决问题。这样的行为,得到最多的是支持与鼓励,毕竟,有作为总比没有作为好。

如今,上海的乞讨儿童集体消失了,这真是一大奇闻,短短一个月不到的时间内,那些乞讨儿童的问题就真正解决了么?果真如此的话,为何不能在媒体中看到任何的迹象,也未听说当地政府有怎样的决策,一下子就安置好了所有的乞讨儿童。这么好的政绩怎么可能会没有人拿出来宣扬呢?如今,必须发问的是,这些乞讨儿童哪里去了?他们现在在干着什么?

乞讨儿童,无论是否被拐卖的孩子,背后都有着逼仄的现实。真是父母逼的,像云南红河“乞讨乡”的孩子一样的话,那孩子如今不乞讨了,他的生活谁来解决,甚至于他们的家庭靠什么来养活?如果是被拐卖的,他们不从事乞讨了,还能干什么呢?是在黑工厂打工么……这些问题是“乞讨儿童消失”必须正视的现实,也是“乞讨儿童消失”不能被掩盖的真问题。微博打拐的真正目的,不是让乞讨儿童消失,而是让这些儿童和其他孩子一样,能够获得童年的天真与愉快,能够和其他孩子一样,背着书包上学堂。

因而,“乞讨儿童消失”不是微博打拐的政绩,反而是微博打拐在现实境况下不得不面临的一个困境,也是这项活动走偏的一个范本。火热的“微博打拐”,需要更多的自然是鼓励与支持,但同时,也应正视这带来的负面效应,如今,“乞讨儿童消失”给微博打拐泼了一盆冷水,需要社会重新审视这项活动带来的负面效应,以期更好地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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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场“随手拍解救乞讨儿童”的公益活动,引发了是否应对儿童乞讨现象进行司法干预的热烈讨论,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支持或反对干预的理由。

一种观点认为,依人之常情,一般父母不会忍心让自己的孩子去乞讨,所以,当我们看到有成人带着孩子乞讨时,十有八九这些孩子是被拐来的,或者即便是收养的,也显然违背了他们当初的收养承诺;因而,儿童乞讨这一事实本身构成了司法介入的理由,因为它是存在拐骗犯罪或收养违约的强烈信号。

这在理论上可以成立,但作为其前提的那个判断,缺乏经验支持,实际上已经有调查显示了相反的证据,许多甚至大部分带着孩子乞讨的,都被证明是他们的亲生父母;退一步,即便携童乞讨可以构成对拐骗的合理怀疑,这也只能支持由此发动司法调查或实施临时拘捕,而不能支持对携童乞讨行为的全面禁绝。

另一种观点认为,正是因为社会对携童乞讨的宽容,才使得儿童拐卖犯罪无法控制,这是可能的,就好比,假如不实行牌照登记制度,车辆盗窃便无法控制,但这只能支持某种管制制度,而不是全面禁绝。

第三种,也是在舆论中获得最多共鸣的观点,认为让孩子去乞讨的事实,表明这些父母缺乏足够的能力或意愿给孩子起码的生长条件,他们的监护权应被剥夺;这一观点是肤浅而鲁莽的,它混淆了价值与权利,你基于某种价值观认为一些状况不可接受,并不能构成你对他人实施强制性干预乃至剥夺他的权利的理由。

自古以来,即便处境最悲惨的穷人也始终享有生育和按自己的方式抚养孩子的权利,只要极少几次他们被制度性的剥夺了这一权利,比如出于优生学理由的强制绝育,还有澳大利亚政府剥夺数十万土著父母监护权的行动,在事后,当人们清楚的认识到这些行为的伦理意义之后,少有人不视之为悲剧、灾难和罪过。

禁止携童乞讨的真正理由,是耳闻目睹这些行为会给许多人带来伤害,这在法理上是可以成立的。假如我们希望生活在一个宽容、多元、自由的社会,价值观立法就应最小化,主张者必须证明,支持立法的那种心理伤害是普遍、真实而强烈的。

有人或许会说,这种伤害发生在内心,其真实性和强度无从考证,这的确是个障碍,但并非毫无办法,一个简单的原则是:假如某种事果真会对你造成严重伤害,当出现交易机会时,你会支付某个代价来避免这种事情发生,相反,假如你总是放弃这些机会,我们便有理由不相信你所声称的伤害。比如,你若真对吃狗肉行为感到痛苦、愤怒和嫌恶,你可能会掏钱买下一条真要被宰杀的狗,假如邻居的换妻行为让你痛苦嫌恶,你可能宁愿搬到一个房价更高或其他条件更差的社区,那么,假如社会果真充斥着会对儿童乞讨现象感觉到真实而强烈痛苦的人,我们可以期望看到什么呢?显然,我们会看到,那些生活境遇下降到不得不乞讨的人,多数会得到他们亲友和邻居的接济,你看到有大量这种事情发生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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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于建嵘发起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多位参与者在北京召开研讨会,出台了将于全国两会期间拟交提案草案,从修改立法、完善救助等层面提出建议,以实现“全面禁止儿童乞讨”目标。(2月14日《东方早报》)

于建嵘教授在微博发起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可谓农历新春过后的第一缕春风,一时间在全国掀起了一股解救乞讨儿童的高潮,公安部明确表示对该行动给予支持,各地警方最近也“捷报”频传,不断有新的被拐卖儿童和流浪儿童获得救助,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与好评。

可以说,乞讨群体在全世界任何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即使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也没有出台法律禁止乞讨。儿童作为我国公民队伍中的一员,因各种原因成为乞讨者,原本无可厚非,从公平的法理角度上说,儿童乞讨与成人乞讨并无本质区别,乞讨对于儿童来说也是其享有自由、平等、生存等权利的一种表现。毕竟,乞讨儿童中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并非所有的乞讨儿童都是拐骗儿童,也有生存条件所迫乞讨儿童群体,因此,于建嵘教授试图以“全面禁止儿童乞讨”进而杜绝拐骗儿童出现的提议并非上策,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应当全面考虑各方面因素,尤其要将各阶层的人的因素融入进去,否则,“全面禁讨”的提案就值得商榷。

当然,于建嵘教授的出发点是好的,解救乞讨儿童行动可以帮助许多真正需要帮助的乞讨儿童,让他们重新回归亲人的怀抱,也可以让一些流浪儿童得到救助重返家园,还可以引发全社会对乞讨儿童群体的关注,呼吁更多的人伸出援助之手,对于树立奉献爱心的文明风气、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进步都大有裨益。然而,解救绝不等同于禁止,在我国现有的救助机制尚不完善的现状下,一旦“全面禁讨”成为现实,那些因贫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靠乞讨才能生存的儿童又该怎么办?谁来维护他们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利?

在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际,“全面禁讨”作为拟交提案显然并非目前的首要问题,全面加强各项社会保障机制建设才是代表委员们应该关注的焦点。倘若保障机制跟不上,“全面禁讨”只能成为一纸空谈,相反,当社会保障机制得到完善,越来越多的流浪儿童能够彻底结束乞讨生活,“全面禁讨”即使不通过立法也能自动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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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教授在春节期间发起的“微博打拐”,成为一场公民行动。但随着公安机关、媒体介入,事件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很多未成年行乞者,并非被拐卖儿童,而是在父母带领下行乞,警察表示对此无能为力;另一方面,网友的拍照、警察的调查,的确伤害到了一些行乞者敏感的自尊。两盆冷水浇向这场公民行动的参与者,“微博打拐”的话题渐渐集中为“解救童丐”,舆论渐渐开始分裂,特别是于建嵘教授提出“禁童丐”的立法建议,更是引爆了争论:一些人认为这不切实际,更有侵犯他人权利的嫌疑。

中国社会对公民行动的游戏规则还不熟悉,产生争论很正常。但这场公民行动不应沦为一场无谓的口水战。在此,有必要厘清相关概念,使争论各方回归共识,回归建设:相信社会的进步,学会尊重现实,尊重弱势群体。

首先,未成年人行乞,会对他们的身心造成伤害,且违反法律。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是违法行为。现在,我们绝不应捍卫所谓“未成年人的乞讨权”,也根本不存在这种权利。如果儿童行乞是一种权利,那么去做“童工”、“童养媳”是否也为儿童的一种权利呢?在一个权利意识相对薄弱的社会里,很多人并不知道权利能走多远,也不知道权利该停在哪里。

我们应有这样的共识:在这个“大国崛起”的时代,“童丐”是全社会的耻辱,因为我们没能照顾好社会的未来。被拐卖儿童需要解救,童丐同样也需要切实帮助。我们要共同解决这个问题。怎么办呢?

也有人想到了“严刑峻法”。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1条规定: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事实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具体配套规定,这造成新闻所报道的:对利用孩子乞讨的父母,警察只好做口头教育,不得不马上放人。其实,即便堵上这个“法律空白”,又如何?拘留了父母,孩子由谁照顾?短短的拘留期之后,孩子还得回到父母身边。

因此,指望通过一部法律或者警察的一场“飓风行动”,让街上的童丐消失,既不现实,也是一种危险的想法。有人甚至将此与暴力强拆、城管收摊等而观之。这种担忧对妥善解决问题也是有益的:公众对公权力不再全然“托付”,无疑是一种进步。


事实上,如此激进的“禁童丐”手段,实际也并不存在,包括于建嵘教授的立法建议中,也没有这些内容。于教授主张加重现行的《刑法》中的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等罪的量刑,并没有将“父母带子女乞讨”作泛刑罚化处理。相反,他主张由国务院统筹协调,建立长效机制;在救助方面,民间的NGO应积极介入,李连杰的壹基金也打算成立“儿童救助专项基金”。童丐,不会因为法律的禁止而自动消失,全社会的关爱却能让他们的数量减少。

这次公民行动的初衷,是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而不是希望唤醒利维坦巨兽。在这个问题上,各方没有矛盾;争议的核心无非是具体措施的缓急。所以,宝贵的舆论空间,没有必要浪费在细枝末节的无谓争论上。我们应相信社会进步的力量,并以各自的方式共同为之努力,这才是公民行动的意义所在:君子和而不同。首先,公民行动有助于倒逼相关职能部门更“给力”,包括完善义务教育、救济残疾儿童、严打拐卖犯罪以及建立国家级寻子系统等等。同时,问题的解决需要民间力量的积极配合和介入,包括热心公民“随手拍照”、成熟NGO的参与和技术支持等。

国人每每惊羡于外国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之完善:父母不尽责任,警察可以介入,追究法律责任;孩子会被带到福利机关,得到妥善照顾。这一切使儿童辍学、被拐卖、被迫行乞成为不可能。

所谓“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不走,就永远停在原地;走,就有很多现实问题需要解决。只要我们坚守法治、坚守尊重现实的共识,一起努力,声音未必整齐,但一定会在“力的平行四边形”机制下,向共同的愿景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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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的眼里只有“禁止”两个字,而看不见“禁止”后面活生生的人的流离失所无所归依,那么我的每一根汗毛都要倒竖起来表示“我反对”!在鸡蛋和冷硬的墙之间,我坚决选择鸡蛋。

持续了一段时间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正呈现出迅速向失去理智的理想主义的“广场情绪”中滑行的迹象。在广场情绪和广场效应中,总是越激进、越失去理性的意见越容易赢得话语权,其结果却往往是振臂一呼者赢了呼声、赢了风光,却输了所有人的事业。

在我的视线里,这是迄今为止社会参与面最广的一次网络行动,从意见领袖、草根到演艺明星、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房地产商,到各地公安机关,都雷厉风行纷纷介入。这样的多方介入,也给了倡议者和拥护者们越发不知所以的道德自信,他们的观点越来越激进。从一些评论标题可见一斑:《应禁止成人带儿童乞讨》、《对成人携儿童乞讨要零容忍》、《童丐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应予剥夺》……有人建议警察凡见到成年人领着未成年人乞讨,都要对其进行DNA鉴定,“凡是没有血缘关系的,对成年人一律刑拘”;有人建议一律不给行乞儿童施予;有人建议推动政府立法,让公安强制收容流浪行乞儿童,凡是流浪行乞的,无论是父母还是其他大人带领,一律先收容儿童,控制大人,将儿童照片数据送到数据库,让失踪儿童家长查询。

来自信息时报的最新消息说,“随手拍乞讨儿童”的多位发起人组织研讨会,初步订立本次全国两会拟交议案,实现“全面禁止儿童乞讨”的目标,建议国家修改刑事法律有关规定,如“买卖同罪”,加大收买被拐卖儿童者的法律责任。

在这里,我想对各路精英——意见领袖、演艺明星、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房地产商们说,不带这样的,求求你们了,高抬贵手,不要轻言全面禁止儿童乞讨,别动辄呼吁对弱势群体采取霹雳手段雷霆闪电行动!理想和现实往往有巨大的差距,社会必须留一点缓冲空间给活人,留一点哪怕貌似灰色的中间地带给弱者。理想很温暖,现实很骨感;理想主义应该在野,留给文学,留给艺术,现实主义才应该在朝,切身感受人间体温。你的温柔我个人智商低看不懂没关系,但能不能不让人受伤,尤其是不让弱势群体受伤?


也许这是真的,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允许乞讨但却没有儿童乞讨。但我想,那绝对不是仅仅因为禁止儿童乞讨,而是因为那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首先尽到了保护儿童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在他们那里,儿童是国家和社会的财富,而不只是家长的责任。他们有完善的国家收养和教育机制保护儿童健康成长。我们只能用“阙如”两个字来形容,也就是没有,我们没有如此完善的国家收养机构和机制。在此之前的一切禁止,只会使中国儿童的境遇更糟,而不是更好。这方面的教训我们已经有很多:媒体渲染了“蚁族”,于是城中村被拆了;媒体渲染了“鼠族”,于是地下室禁止出租了。而那些“蚁族”、“鼠族”,他们的境遇不是更好而是更糟了,不是住上了温暖安全的廉租房,而是被赶到了更远的城中村、更远的地下室。人们追求的,不是如何保障弱势群体,而是追求眼前看不见他们!

儿童之心,公众之心,天下人之心。各路有钱有势有影响有资源有地位的精英们,拆人家房子之前,请先给人家安排一个可以遮风挡雨的去处行不行?如果你们的行动是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在全国各地大建收养儿童的流浪者学校,让孩子们衣食无忧安全无忧学习无忧,那么我的脚指头都会激动得竖起来夸你们。如果你们的眼里只有“禁止”两个字,而看不见“禁止”后面活生生的人的流离失所无所归依,那么我的每一根汗毛都要倒竖起来表示“我反对”!在鸡蛋和冷硬的墙之间,我坚决选择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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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著名网络人和菜头在他的一篇博文里说:“拐卖是因为缺乏子嗣,乞讨是因为谋生乏术。拐卖儿童然后弄残疾再送去乞讨,无论从风险还是成本的角度计算,都只会是小概率事件。”我很赞同菜头这一分析。正如世上有匪夷所思的犯罪方式一样,肯定有奸人将骗来的小孩弄残来乞讨以博得施舍者的同情,如获得奥斯卡大奖的电影《贫民窟里的百万富翁》中的故事一样。但如菜头所言,一定是小概率,分析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项合法或非法的行当,从其成本、风险和收益入手,应当是一种理智的方式。

古代中国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从汉代开始,法有明文此乃大罪,但因为有较大的收益,虽是王法如炉,这种买卖依然千百年来有人做,《史记》中多处记录拐卖人口的勾当。《季布栾布列传》载,被封为俞侯的栾布年少时,“为人所略卖,为奴于燕。”

据《外戚世家》记载,汉景帝之母窦太后的弟弟、堂堂国舅爷窦广国曾被人拐卖,他和窦太后相认,是一段曲折感人的人伦故事。这位国舅爷字少君,“少君年四五岁时,家贫,为人所略卖,其家不知其处。”很显然,这不是穷人家因生活艰难自愿卖儿卖女,而是典型的被人贩子拐卖。因为窦家穷,父母没有能力去寻找儿子。窦少君辗转被卖了十几家,最后卖到河南宜阳,被主人弄到山中烧炭——— 此类“黑窑工”真是历史悠久。在黑炭场里窦少君九死一生,后跟随主人去了长安。少君被拐卖时已能记事,而且这人一定是聪明伶俐的主,他记得自己的姓氏与家乡。这时候已经长大的他听说汉文帝新立的皇后窦氏是自己家乡观津人,而窦姓不如李、王、张那么多,再对照新皇后的年龄,他认为这就是当年被选进皇宫的姐姐,于是上书认亲。当时窦家的父母早已故去,难保不是人想冒认皇亲。窦少君特意提到年少时跟着姐姐去采桑,曾从桑树上掉下来。提起这样的细节,窦皇后有几分相信。禀告汉文帝后将其召进宫廷问话,有关家乡的事一一能对上。那时候没有DNA检测技术,纯靠据细节判断,窦氏再问你还记得什么事呀?少君回答说:“当年姐姐被选进宫时,和我在驿站中诀别。姐姐请求驿站的人给我洗了个澡,又让他们让我饱吃了一顿,才离开我而去。”——— 一入宫门深如海的姐姐临别时,对自己年幼的弟弟也就能做这些关爱了,这种细节任何人一生都忘不了的,于是窦皇后抱着弟弟大哭。结局当然皆大欢喜,皇帝降旨,赐给田舍与金钱,并封侯。


可见在古代特别是蓄奴成风的汉代,将男孩子拐卖的主要目的是做奴隶,就如拐卖弱智者进黑砖窑一样,以此最大限度地从奴工身上榨取利益,而将好好的孩子如窦少君弄残去乞讨,其收益不如奴工,且风险更大。———无论在哪朝哪代拐卖人口并将其伤害的罪都比单纯拐卖重得多。古代人贩子拐卖女童,主要是卖给大户人家当奴婢或者卖给那些养“瘦马”的“妓女专业户”训练,等其长大后再让其入青楼为养母谋利。《红楼梦》中那位可怜的香菱(英莲),生在小康之家,父亲甄士隐十分疼爱她。正月十五家中仆人抱着她去看灯时,仆人将小女孩放在门槛上自己去厕所小解时被人贩子抱走了。甄氏“夫妻二人,半世只生此女,一旦失落,岂不思想,因此日夜啼哭,几乎不曾寻死”。后来香菱被呆霸王薛蟠抢走。在贾雨村手下当差的原葫芦庙小沙弥将香菱的身世告知贾雨村:“这一种拐子单管偷拐五六岁的儿女,养在一个僻静之处,到十一二岁,度其容貌。带至他乡转卖。当日这英莲,我们天天哄他玩耍;虽隔了七八年,如今十二三岁的光景,其模样虽然出脱得齐整些,然大概相貌,自是不改,熟人易认。”可那时甄家已败落,甄士隐因伤心而入了空门。当年受过甄家大恩的地方长官贾雨村,惧怕薛家和贾府的权势,根本就不想救这位被拐少女出火坑——— 可见解救被拐儿童,还是得靠自家亲人,官府是靠不住的。

当然,历代王朝写在纸面上的律法,对“略卖人”的处罚是相当严重的。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如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可见在后人看来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略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一样是大罪。


至于买被拐卖的男孩为自家的子孙,在古代中国也有,如上文提到的唐律规定,其罪仅仅是“徒三年”,远轻于卖为奴仆。但这种情况在处在农业社会、宗法势力强大的中国古代并不常见。因为古代中国没有人口控制政策,且多聚族而居,某个人没有子嗣的话,多半由族内过继——— 所谓肥水不落别人田,且族内供过继的男孩很多,没必要去买一个弄不清来路的男孩来顶门立户,如此做家族长老也难以答应。

对古代王朝处罚拐卖人口行为,必须明白一点的是:因为中国古代是身份社会,人身权利是不平等的,因身份而有差别,因此被拐者的身份不同,对人贩子处罚是不一样的。拐卖别家的奴仆,在官府看来,和盗卖人家的财产不一样。若拐卖“良人”——— 即自由民去给人当奴婢,等于让一个人的身份遭到贬谪,丧失了自由,那么处罚起来尤其严重。如《大明律》规定:拐卖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卖良人轻一等。照此法理,窦少君和香菱都是良家子女被拐卖,人贩子犯的是大罪。尽管中国古代对拐卖行为律法规定处罚甚严,但由于政治不昌明,多“贾雨村”那样的官吏,此类现象很难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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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于峥嵘教授发微博——“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期待广大博友为寻找被拐儿童提供线索。民众对此冠以“微博打拐”,很多人热情参与其中。截至目前,该微博粉丝已超过21万人,网友街拍上传各地乞讨儿童照片数以千计。

“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活动,我不是围观者,我曾经是一名热情投入的志愿者。前几天,我与活动组织者取得联系,表示十分乐意献微薄之力。经过交流,我成了“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志愿者,参与管理新浪微博“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志愿者”账户,负责处理回复网友、媒体、公安等各方面的反馈信息。虽然工作量很大、需要回复的信息让人应接不暇,虽然忙到凌晨3点才睡,可是我乐此不疲,因为助人为乐为快乐之本,我也不觉得有多崇高,只是凭着本能、觉得有意义就去做而已。

在参与的过程中,我的观念渐渐发生了转变,从最初的鼎力支持变成了现在的带着隐忧的反对。我在思考一个问题:“网友拍摄乞讨儿童传到网上,带给乞讨儿童的是爱还是伤害?是爱多一些,还是伤害更多一些?”

公安部发言人说,经查证,上传到网上的乞讨儿童,大多数是由父母带到城市乞讨谋生的,只有一部分是遭到人贩子拐卖。不容置疑,十万火急,如果是被人贩子拐卖强迫乞讨的孩子,网友对他们拍照、发微博,有利于公安部门解救,有利于孩子早日获得自由。孩子如果获救回到父母身边,获救儿童得到的是大爱无疆,网友做的事情功德无量。这时候,“侵犯隐私”完全可以忽略不计,与摆脱人贩子控制与家人团聚相比,这点伤害微不足道。为了救人,为了让被拐儿童摆脱悲惨命运,网友管不了那么多,有什么比救人更重要!如果有人对这些被拐卖被虐待被强迫乞讨的可怜孩子,谈什么“网友拍照片侵犯隐私”,那不是伪善就是脑子短路,站着说话不腰疼。


网友拍乞儿,是爱还是伤害?对被拐的孩子当然是爱,可是对被父母带到城里乞讨的孩子,网友拍照、发微博,孩子们得到的伤害远远大于爱。人要脸树要皮,廉耻之心人皆有之,社会上很多人对乞丐就算不嗤之以鼻,也是抱以冷眼,乞丐绝不是一个受人尊敬的职业。你想想看,光天化日之下,磕头下跪抱大腿、衣衫褴褛披头散发,孩子乞讨的惨状、可怜样被传到网上,网络的传播铺天盖地,让孩子以后怎么做人?怎么面对周围人的冷眼?如果孩子还上学,开学后回到学校,因为看到网上的照片,老师和同学会歧视他、孤立他,他会成为班级里的笑柄被指指点点,永远抬不起头来做人。他会从此学习成绩一落千丈,成为自卑孤独、性格扭曲、对社会怀有恐惧或报复心理的问题孩子,乞丐的名声会背负他一生一世。如果照片是你发的,你于心何忍?你说,网友拍照片,他得到的是爱还是伤害?

不管孩子的父母是好吃懒做,还是贫困潦倒,孩子是无辜的,不能因为大人的行为受到伤害。孩子和父母背井离乡去城市乞讨,已经放下最后一点点尊严,已经受到极大的心灵伤害,网友拍照、发微博岂不是让孩子的伤害雪上加霜!有人说,都已经下跪磕头了,还要什么脸面?此言差矣!放弃尊严、磕头乞讨对孩子的身心伤害只是一时,而网友拍照发微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却是一生一世;在街上做乞丐对孩子的羞辱范围只是一个或几个城市,把他做乞丐的照片公之于众,羞辱的范围则是网络所能达到的任何地方,永远挥之不去。

网友们,我知道你们拍照片、发微博的时候,没有想到这么复杂,只是本着一颗无私的爱心助人为乐。对你们的爱心,全社会都欢迎,我表示尊敬,可是请不要让你的爱心变成伤害!救救孩子,但不要羞辱孩子!你想想,当他们慢慢长大,如果没有网上的照片,城市乞讨的经历会逐渐淡忘。可是,因为你发的照片,这些孩子会一辈子被人指指点点、永远记住他们曾经是叫花子,岂不是好心办坏事!想想吧,想清楚再决定是否举起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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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宫小村及其附近村庄的此类恶行,之所以经年未绝,和当地政府的打击不够有力,有密切关系。

近日,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公安局证实当地存在利用残疾儿童行乞行为,但称未发现拐卖儿童集团及残害儿童行为。

乞讨、拐卖儿童和残害儿童是三种不同的行为。乞讨行为无法禁绝也无需去强行禁绝,既然社会难以尽善尽美,就总会有人因无法生存而去行乞。拐卖儿童在法律上是犯罪行为,常常给当事家庭造成巨大的伤害,无疑应予严厉打击。而残害儿童、迫其行乞,则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是令人发指的恶行,为文明社会所不容。

尽管太和警方否定了目前当地存在残害儿童、迫其行乞的行为,但媒体调查显示尚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可能。

实际上,残害儿童、迫其行乞的行为在中国历史上就存在过,而且事实确凿,无可怀疑。清乾隆十年(1745),广东就发生一起恶劣的“迷拐幼女折割跛瞽令其化钱”案:用迷药迷拐幼女,用剃刀把手筋、脚筋全部割断(跛),用针刺瞎眼睛(瞽),并强迫其行乞(令其化钱)。

案中被残害的小女孩名叫陈亚对,家在肇庆府开平县。作案团伙共三人,主犯是林亚贵与其妻梁氏,协犯李亚三,三人以乞讨为业。

小女孩陈亚对在街上买饼,被梁氏用迷药弄昏,林亚贵将之强抱到船上,开到偏僻河面,“林亚贵令梁氏将陈亚对捆缚,灌以蒙汗药酒,梁氏将船板压住陈亚对脊背,李亚三捉住手脚,林亚贵用剃刀先后割断陈亚对手脚各筋,梁氏复持针刺瞎陈亚对两眼,致成跛瞽,欲图叫化钱文,以供食用”。

船开到相邻的广州府新会县城,“林亚贵将陈亚对背负上街,令其求化”,刚好认识陈亚对父亲的邻村医生邓荣宗在那里卖药,邓医生“认识陈亚对面貌”,所以马上报案,林亚贵等人被抓,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广东巡抚题报中央获准,主犯林亚贵、梁氏被斩立决,协犯李亚三被关在监狱里至死。


记述该案的,是清代道光年间曾在刑部任职的两位学者祝庆祺、鲍书芸编纂的一部名为《刑案汇览》的书。此案在书中归到“略人略卖人”类下。“略人略卖人”的意思,根据《大清律例》的解释,是“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也就是拐卖人口。《大清律例》专设此类规定,说明拐卖人口在当时是早已引起关注的严重社会问题。不过,对残害儿童、迫其行乞,《大清律例》并无专条规定,对案犯的处罚是比照“以药迷人图财者斩律”处理的。这说明,残害儿童、迫其行乞这种行为尽管存在,但毕竟是不多见的。

拐卖人口在中国古代一直都是严重的社会问题,进入民国后也依然如此。从1913年到1923年,天津《大公报》和《益世报》曾有很多关于拐卖儿童的报道。1915年5月26日的《大公报》报道,天津警察在此前一二个月中,就“前后搜出被拐之男女幼孩共二十九名,年约四五岁、六七岁不等”。

最近几十年中,仅据笔者所见的材料,至少上世纪80年代初期,已有不少拐卖儿童的事件发生。据1983年第5期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报,在1981年就发生多起从贵阳拐卖儿童到福建的案例。这些案例中多为拐卖男孩给人家做儿子,较少出现残害儿童的恶劣行为。

安徽太和县宫小村村民摧残儿童肢体、迫其行乞,据说大约在1993年就出现了,至今已近20年,但仍未得到彻底治理。为什么?

首先,相关法律应查漏补缺,政府部门要尽责,既然公共事务由政府负责、公共安全由政府提供,政府就有难以推卸的责任。发生在宫小村及其附近村庄的此类恶行,之所以经年未绝,和当地政府的打击不够有力,有密切关系。而打击此类犯罪,又必须要严密的法律制度支撑。

其次,社会组织也可以发挥作用。像民国天津《大公报》就持续不断地关注和报道拐卖儿童的案件。1913年2月浙江绍兴旅沪同乡会联合上海各团体及中外人士成立中国救济妇孺会,该会“以调查、发见、资遣、留养等方法为救护被略之妇女及未成年之男子为目的”,在打拐、救济妇女儿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然,个人的作用也不可忽视,现下微博已成给力工具,借助微博等工具,个人也能参与救助儿童的事。也就是说,要治理这个问题,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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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太和称存在利用残疾儿童行乞,未发现残害。近日有媒体称安徽阜阳存在拐卖虐待儿童,并使用硫酸烧脸和毒打致残。安徽太和县公安局称进行排查,宫集镇等地确实存在个别人利用残疾儿童行乞行为,但没有发现拐卖儿童集团和据点,以及泼硫酸、铁笼子训练等残害儿童的行为。(2月8日中国新闻网)

针对媒体“安徽阜阳拐卖虐待儿童成风,硫酸烧脸毒打致残 ”的报道,太和警方迅速作出了回应,其反应速度确实够快的。可是,回应速度太快了也并不一定都是好事。面对如此严重的事情,这么短的调查时间果真能彻底查清真相吗?这不得不令人心生疑虑。而警方的调查结果似乎也印证了这一点——残害儿童的行为“没有发现”,性质轻得多的“利用残疾儿童行乞行为”确实存在,但也不过是“个别人”的个别行为罢了。

“没有发现”、“暂未发现”、“尚未发现”……类似的说法近年来颇受某些地方政府和某些部门青睐,时不时就要拿出来用一用。号称“北京最牛夜总会”的“天上人间”被查后,北京公安称“还未发现有公权力参与其中”;嫌疑人在看守所突然猝死,家属怀疑其遭遇刑讯逼供,专家调查后作出结论:“未发现死者生前有遭受刑讯逼供的迹象”……另外,“XX警方称暂未发现谋杀证据”、“广西北海称暂未发现公务员考试泄题证据”一类的新闻更是频频见诸报端。

“没有发现”、“暂未发现”、“尚未发现”之类的说法很是巧妙,似应归入“外交辞令”和“模糊语言”之列。这种“模糊语言”的好处,就在于“进可攻、退可守”——如果舆论不再深究、可以蒙混过关,“暂未发现”理所当然就会变成“永不发现”;如果舆论穷追不舍、无法搪塞,也可以见风使舵,毫不脸红地将“暂未发现”变成“经过努力终于发现”。

残害儿童的行为,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两者必居其一。某些人非要拿“没有发现”来搪塞,显得很心虚也很不负责任。老百姓养着“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就是要让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啥事你都是“没有发现”、“暂未发现”,又何谈解决?说难听点,如此滑头的部门和官员,还要他们有什么用呢?并且,之所以总是“没有发现”,某些时候并不是源于水平不够,而是“不敢发现”甚至是“不愿发现”。太和童丐事件究竟是啥情况?我建议安徽省政府和省公安厅应立即成立调查组赴太和彻查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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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救”的另一难题在于,那些已被拐卖多年的儿童,因为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日久,已有了感情依赖。若强行解救很可能造成对被害儿童的“二次伤害”。

“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引发持续热议。与活动刚发起时网友一边倒的支持不同,近日批评和反对的声音也越来越多。在“解救”的成果上,除了多名儿童已证实确属被拐卖的受害人之外,更多的乞童系由父母或其他亲属携带乞讨。这种表面上看来并不涉及强制或胁迫的儿童乞讨,网友乃至警方显然都拿不出什么有效措施来。若单纯遣返,也许前脚刚送回去他后脚又走上乞讨之路了。若强制监护,则涉及更多问题,如谁来监护?怎么监护?隔离乞童与其贫困的父母又是否人道?

这些讨论显然脱离了“随手拍”的行动目标,以乞讨儿童未受强制或胁迫居多就来否认“随手拍”的社会价值,这中间的逻辑推演无疑是断裂的。但是否应绝对禁止儿童乞讨却可以成为一个基础议题。如北师大学王志祥教授就认为,有的时候,对于那些生活没有着落又缺乏谋生手段的残疾人和儿童来讲,组织他们进行乞讨可能还是帮助他们的手段,因此不应禁止,更谈不上入罪。

我同意儿童乞讨不是罪,但更应看到,乞讨并非儿童之权。一是宪法和义务教育法已将适龄儿童接受教育规定为基本义务,应当履行。二是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对其子女的抚养义务,而依未成年人保护法,“……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受父母照料权是最基本的人权,若父母无法照料,政府就应接替家庭担负起抚养之责。当下对流浪乞讨儿童的政府抚助并不尽如人意,专业的行政监护机构和社会监护机构更是付之阙如。“随手拍”恰恰将行政保障和社会保障缺失袒露在大众面前,这就是“随手拍”的使命——不能期望随手拍照就能最终“解救”乞讨儿童,能够促进各界的关注并推动制度的点滴进步,已属成功。


“解救”的另一难题在于,那些已被拐卖多年的儿童,因为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日久,已有了感情依赖。若强行解救很可能造成对被害儿童的“二次伤害”。寻子三年的父亲彭高峰在2月8日终于实现梦想,但令他忧虑的是,儿子乐乐不愿意跟他回家。解救中的这一尴尬,也困扰着其他家庭,许多被拐卖的孩子与“养父母”已经建立了起一种特殊的亲情。但是,拐卖终究是一种犯罪,“任何人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而获利”,不管孩子对其“养父母”有何种感情,法律都要将他判给亲生父母。惟其如此,才不致纵容一些拐卖者对“生米煮成熟饭”的不法期待。

笔者在写这篇短文时,刚刚在网上看了“乐乐回家”的视频报道。画面中的乐乐在回到爸爸妈妈身边后,虽然看上去还有些腼腆,但并未抗拒。相信随着时间的流逝,亲人的关爱会慢慢缝合乐乐曾经的伤痕。孩子父亲也表示,如果乐乐愿意回去看望其养母,他也不会阻止。

有爱相伴随,家就是孩子的归宿。当家已失去关爱的可能或能力,政府和社会就应担负起关爱孩子的责任。微博打拐只能提供技术支持,实现信息互享。爱和责任才是解救乞讨儿童、被拐儿童的终极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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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年春节,一场很有爱的“随手拍照,解救童丐”的微博运动,让人再次感到微博的温暖和网众的力量。尽管活动得到了公众热心参与,也确实让一些丐童得以脱离苦海,但随之而来的各种舆论风潮,让这场起初看似正义的行动充满了争议。

比如,如何保障儿童的隐私权、肖像权等权利问题,甚至有网友认为随手拍照的行为是在“践踏社会底层”。争议归争议,但在这场全民解救童丐的运动中,必须达成一个共识:让孩子过上有保障的生活、让其免于流浪乞讨的命运是政府和社会必须履行的义务。

乞讨儿童的问题,不仅仅限于“打拐”,正如有些人所提出的:有些父母确实因生活所迫,带着孩子上街乞讨。如果说拐卖儿童是法律监护的缺位,那么父母带着孩子乞讨所折射的却是儿童福利和社会保障的问题。在儿童权利保障这个重大命题面前,这样一场网民自发的救护行动到底能够走多远,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公众的参与固然重要,但是要真正解决童丐这一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得依赖政府和社会建立长效救助机制,把儿童的权利救济和福利保障放到民生的高度。只有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持续给力,那么正在蒙受不幸的儿童的命运才能够得以扭转。而“随手拍照”这样的网络运动,很可能只是一次民意井喷,接下来便归于平静,儿童的成长环境和权利现状依旧未能从本质上得以改观。因而网众的行为,其意义重在提出问题,而并非解决问题。

事实上,此次网络运动和之前所发生的多起网络事件都有一个共通的特征:尽管公众选择了从围观走向行动,致力于一些公共问题的改善。民意虽得到了最大化的集纳,但真正解决问题时,力量依旧相对薄弱和分散。也就是说,类似于“随手拍救童丐”这样的行动,最大的作用在于提醒和监督,真正要解决儿童乞讨这一社会问题还需在政府的主导下与社会民众共同发力。唯有引起了集中着更多公共资源的权力的重视,才是解决社会公共问题的最佳路径。而单纯依靠网众的力量,解救乞讨儿童这一重大而复杂的社会保障工程,显然有心无力。

透过这起事件,一方面,我们不可高估了这股力量的行动效果,毕竟它存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盲目性;但是从另一方面,我们又可以发现,社会议程设置已然不再是某些精英阶层的特权。通过微博的力量,网众同样也能够将某些隐藏和搁置的社会议题着重提出,从而引发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和响应。譬如此次对乞讨儿童生存境遇的关注,实际上就是公众通过微博提出的公共议题,比一些委员代表的提案更具有关注性。如果网众的这一行为,能够由“微博打拐”向儿童权利保障的制度转身,无疑将对儿童权利的保障和福利的改善产生巨大的影响,可谓功德无量。

儿童乞讨问题是个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到各种利益博弈和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不是微博所能解决的。但是,网民掀起的这场运动,让“儿童保障”这个命题成为社会的焦点,在公众和舆论的聚光灯下,不但乞讨儿童的生存现状将得到重视,也许其他儿童的成长环境也可能得到改善。从纯粹的“微博打拐”,到关注童丐的权利保障,甚至到对儿童成长环境的重视,实现了这样的制度转身,恐怕才是这场轰轰烈烈的“微博打拐”运动应该体现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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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太和2月8日电,7日,有媒体刊发“安徽阜阳拐卖虐待儿童成风 硫酸烧脸毒打致残 ”一文。8日,参与太和县公安局负责此次排查行动工作的负责人对中新网记者表示,从调查情况看,太和县宫集镇等地确实存在个别人利用残疾儿童行乞行为。但截至目前,尚未发现拐卖儿童集团和据点,以及泼硫酸、铁笼子训练等残害儿童的行为。(《中国新闻网》2011-2-9)

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的事,是在各个城市街头都可以看到,对于人们来说,早已见怪不怪的异常事。只是我们一般人可能都没有仔细想过,咦,怎么会有那么多的残疾儿童?而“安徽阜阳拐卖虐待儿童成风 硫酸烧脸毒打致残 ”一文,给了我们一个简要的答案。原来世上本没有那么多的残疾儿童,无法无天而又丧尽天良的聪明人多了,于是就有了取之不尽的残疾儿童。那样的行为实在是令人发指,那样形成集团化与据点的行为,也是让人觉得匪夷所思的。而仅仅“确实存在个别人利用残疾儿童行乞行为。”,那随处可见,太正常,太不值一提了吗?

当2月6日,互联网上出现有关太和县宫集镇拐卖、虐待儿童的信息后,“阜阳市和太和县相关部门立刻作出安排,公安和民政部门迅速成立调查处置小组,对媒体报道的太和县宫集镇拐卖、虐待、组织儿童乞讨案件进行梳理、分析、研判,并展开拉网式排查。”当地警方对于媒体的报道如此重视,以及动作如此迅速,都让人十分敬佩,不过,又以如此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就得出:未发现拐卖儿童集团和据点,以及泼硫酸、铁笼子训练等残害儿童的行为。这虽然带给公众的是一个令人欣慰的消息,不过未免让人又感觉其结论似乎显得猴急了些。

“安徽阜阳拐卖虐待儿童成风 硫酸烧脸毒打致残 ”一方显然是经过长期的明察暗访,长期沉下去,广泛接触各式各样的相关人物,进行了深入的调查而得出的结论。从文中挖出了该地丐业有百年历史,自打民国年间村里就有“带乡”行为,到了1993年以后的沉渣浮起,被重新开发利用,而且“发扬光大”,并且形成一种类似产业的形式,包括具体的运作方式,据点所在等等,都有翔实的数据资料支撑。同时文中所反映出来的情况,跟我们日常所看到的情形之间,是基本吻合的。可见,这个报道中所反映的问题,应该不是向壁虚构。而警方的结论来源于6日晚,当网络上出现了相关报道之后,“当地政府组织近百名公安干警、60多名乡村干部深入太和县宫集镇展开排查。”从人员的数量来说,这当然不算少了。不过,以这样一种狂风暴雨加运动式的举动,在那么短的时间内就能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吗?且不说这样的行动是为了救火,还是“灭火”,我们无法轻易猜透;我们也不知道在其中会不会有为了推脱责任甚至“利益共同体”通风报信的行为发生;就算一切都是真抓实干,在那样一点时间内,如何认定“没有泼硫酸、铁笼子训练等残害儿童的行为”?只要没有对这样的行为现场抓个正着才就可以认定吗?没有长时间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这样的行为是在短时间内可以找到确证的吗?而那些拐卖儿童的集团与据点,显然也不会自己挂个“某某拐卖儿童有限责任公司(大本营)”之类的招牌在那儿,等待警方及政府其他部门去打击吧?因此,以这样一种方式,只花了那样一点时间就得出结论,不知有几人敢于相信?他们自己信,还是也难以相信?

当然,警方是非常注意讲究措辞的:尚未发现。警方精力,是不是应该更多用到长时间的明察暗访,将情况摸得更清楚之后,才给公众答复?

有时候,人们所需要的,并不是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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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我认为,随意发布儿童照片涉嫌侵犯乞讨儿童的隐私权,需要引起注意。对此,一些网友认为我在说“风凉话”,“公民行动”要重在行动。甚至说,在解救乞讨儿童时谈隐私权、人格,是不是太奢侈?

这种质疑本身也是“公民行动”。我们不妨分析“公民行动”应有怎样的责任。在笔者看来,至少有三方面。

其一,推动政府工作的责任。不少分析指出,要民间和政府结合。不得不说,这可能会使一些人产生错觉,认为政府部门对此毫无作为。

实际早在1986年,《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中就对各有关部门的打拐职责进行了部署。对解救乞讨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如果责任到位,应该没有乞讨儿童——任何未成年人乞讨,都该依法得到救助。可见,解救被拐儿童的主体责任应在政府。民间社会机构应配合政府部门、司法部门。这次行动已解救了6名乞讨儿童,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可相对政府部门的解救,这无论如何只是补充。

其二,公民教育的责任。于建嵘教授说,“现在为止,一个很大的成果是全社会都树立起一个基本观念:看到14岁以下的乞讨儿童都可以报警。”然而,加强法制教育是长期过程,无法靠微博十天半月的努力,就让全社会都形成法制理念。更重要的是,这次行动的一些做法本身不妥,这是“公民行动”的大忌。笔者痛心地看到,很多参与者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弃之不顾,以为自己是在做正义的事,就可以不考虑乞讨儿童应拥有的权益。这样的行动推行范围越广,可能反会加剧公众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漠视。

其三,完善制度建设的责任。从目前的情形分析,我国对解救乞讨儿童已有明确的法律与制度安排。问题是法律和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不作为。因此,公民行动的责任之一,应是推动、监督法律、制度落实,完善问责机制。

明确了公民责任再来推进“公民行动”,才能使其更具意义。以此观察目前的“公民行动”,不能不说,其中存在某些责任不清的越权、侵权的行为。面对质疑,行动者应冷静反思并加以调整。这也是公民行动持续进步的过程。可喜的是,于建嵘表示,“我们将改变相关工作,建立新数据库,做好保密工作。网友可以上传照片,我们进行数据库管理,与家长发来的照片进行对接,身份确认后允许他来看,然后与警方合作。免得像现在这样在网上公开,有利于安全,也有助于解救工作的有效进行。”这是十分积极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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