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深圳此举是想利用自身立法权限尽可能地对“裸官”进行防范,通过控制权力而将“裸官”的危害降到最低。
事实上,法律并没有“裸官”这一说法,没有对“裸官”有所限制。其一,官员家属虽因与公权力的关系而有特殊性,但他们也有一般公民所有的自由迁徙权。其二,官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外也算不上什么道德问题,在全球化的今天,公民移居海外十分正常,跟爱不爱国、忠不忠诚、崇洋媚外与否没有什么关系。其三,“裸官”只是个别腐败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并不是所有“裸官”都有腐败问题,并不是配偶子女移居海外都为了给腐败留退路。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对“裸官”进行防范,而无法禁止。
注意到腐败案件暴露出的制度问题,并及时补上漏洞,在制度上防范“裸官”,深圳这种敏感的补漏思维很值得赞赏。不过,一刀切地规定“裸官”禁任正职和重要部门班子成员,不一定就能防范得了“裸官”,这也暴露出反腐部门在防范腐败上缺乏有针对性、能精准打击的制度。
其实,可以从多个方面很正当地对“裸官”进行防范。移居海外需要充足资本和大量资金,可以通过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对其财产来源进行调查;可以对这样的官员进行重点监督,通过财产公示制调查其财产,并完善制度防范“裸官”外逃。反腐败需要这样的精确怀疑和有针对性的防范,对于“裸官”,查出来有问题就不让其担任任何职位;而经过调查没问题的,就应充分信任,一视同仁地对待。
放在现实语境下,防范“裸官”也事出无奈。很多地方的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形同虚设,所谓的“财产申报”只是“合法财产申报”,无法判断其子女迁移国外花的来源是否正当。权力监督机制存在极大漏洞,无法防范官员的权力滥用,无法判断“裸官”是否在为腐败留后路——此时,只能对“裸官”进行一刀切的约束。
而“裸官”不担任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也不必然减轻腐败的损失和影响。最著名的“裸官”如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担任的就不是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可他的腐败一点儿也不比其他腐败差。在滥用权力方面,副职与正职的危害其实并没有多大差别。再说重要部门就是“腐败高发领域”——其实不然,从银行到环保部门,从卫生局到高校,如今那些看起来“不重要”的部门,腐败发生率和涉案金额一点也不比那些“重要部门”低。比如教育这个过去的“清水衙门”,你说它重要不重要?如今这个领域的腐败一点也不比别的领域少。
治理“裸官”,需要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配偶子女情况公示制、防范贪官外逃制度等的精确治理,而不是盲目一刀切。更重要的是,“裸官”并不是反腐重点,遏制所有腐败才是最重要的,“裸”只是一种可能的腐败信号,是腐败的结果。盲目地禁止“裸官”无益于深入地防范腐败,只不过起到“别把贪的钱转移到国外”的逆向暗示效果。
' />不指望“裸体官员”能真心实意地为人民服务,深圳“两个规定”的出台很有必要。因为从普遍意义上来讲,一个时刻准备叛逃的官员必定不是什么好官。
公民因求学、经商、投靠亲属等正常原因在国(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无可厚非。唯独官员及其家人在国(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却往往为社会所诟病。
公民可以无罪推定,但官员必须“有罪推定”。曾有学者尖锐地指出,如果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脚踩两条船,身穿救生衣,随时准备弃船而逃,适彼“乐土”,作逍遥游,会严重打击国民士气。政治忠诚置之脑后,不义之财移诸他国,重大决策随意而为,断非国家之福。
早在本世纪初,国家有关部门就多次发布贪官外逃的统计数据。2005年的数据是:我国共约4000余贪官外逃,累计卷走国有资产约500亿美元。无疑,外逃贪官中,“裸体官员”占优势绝对数。
裸官往往采用“分步出逃法”:先以种种名目,将妻子儿女和情妇弄出境外,然后暗渡陈仓,将巨额国有资产非法转移出境,以解决一家老小的后顾之忧,贪官自己则暂时留在国内以掩人耳目,一有风吹草动,便迅速抽身外逃,溜之大吉。一旦贪官外逃,有关部门再想抓捕回来就难了。
深圳“两个规定”的出台,也是有其大背景的。今年9月的中纪委十七届四中全会,就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了一系列部署,明确要求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深圳“两个规定”着力加强对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的监督,并将事前防范、事中管理和全程监督有机结合的做法值得推广。针对新形势下官员腐败出现的新动向,我们应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特别是把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无疑是必要和及时的。
' />